有这回事。但是要满足一下条件。
请看以下文件:
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

川财教[2009]184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边续服务满三年及以上的,省政府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奖补。学费奖补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高校是四川省省级部门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成人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上述学校2009年春季学期(含)后毕业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己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中规定的我省12个市州的77个县(市、区),具体是指: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
绵阳市:平武县、北川县;
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
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
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
宜宾市:筠连县、珙县、兴文县、屏山县;
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
达州市:万源市、宣汉县;
雅安市:荥经县、石棉县、天全县、汉源县、芦山县、宝兴县;
凉山州: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盐源县、甘洛县、雷波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美姑县、木里县;
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九寨沟县、马儿康县、松潘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州:泸定县、康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道孚县、炉霍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巴塘县、乡城县、雅江县、甘孜县、稻城县、得荣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上述区域内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城关镇)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
(一)乡镇机关、中小学校、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牲兽医站、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地方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连续服务是指毕业生首次就业单位为上述边远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并连续不间断服务满三年(按对年对月以日计算)的情形。
第八条
政府学费奖补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的应予扣除),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奖补计算年限,以其实际学制年限为准。
第九条
政府学费奖补款在毕业连续服务满三年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一次发给毕业生。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指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当奖补款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条 政府学费奖补的申请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向就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递交《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政府学费奖补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
政府学费奖补申请和审批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个人申请应于该年8月31日以前提交。提交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补充资料:
1.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县(市、区)教育局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于9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审查后,于9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市县两级汇总报表式另行制发)。
(三)省教厅通过毕业生所在高校对毕业生的学费交纳情况和助学贷款余额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于10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各市(州)教育局批复获准学费奖补的毕业生名单和奖补金额,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在关高校。
各市(州)教育局收到批复后,应转批复各县(市、区)教育局。
(四)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文件,按将补资金的不同归属,于11月30日前分别按以下方式拨付资金:
1.凡属应当归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由省财政厅向有关各高校下达支出预算并拨付资金,由高校向助学贷款经办办理代偿,经办银行收到代偿资金后,应相应核减该生贷款余额,并出据还款手续。
对学费奖补胜于代偿助学贷款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市(州)的批复,以书面方式通知毕业生本人。
2.凡属应当直接发给毕业生本人和应当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省财政厅向有关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下达支出预算。经逐级下达到县级财政后,由县(市、区)教育局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具休发放支付手续,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各省属高校、各有关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学费奖补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财政制度和本办法各项规定,确定学费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等。
第十二条
学费奖补的申报、审批、拨付、发放工作,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上级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解释。
附件: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政府学费奖补申请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甘肃省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构建起到村、到户、到人的教育精准扶贫体系,并落实多元扶持与资助政策。
根据精准扶贫计划,对建档立卡户贫
困家庭幼儿按每生每学年1000元标准免除在当地接受学前教育的保教费,2015年补助秋季学期保教费每生500元;
对进入省内高职院校建档立卡户贫困家
庭学生按每生每学年5000元标准免除学费和书本费(学费4500元、书本费500元)。
扶贫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州)、县财政共同分担,分担比例为6∶4;
据悉,除国家对家庭困难学费有扶贫政策之外,国内知名企业九鼎投资针对家庭困难的大学生设立了专项基金晨星成长计划,可以申请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各种费用支出。
可以的。
新财教[2012]3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吸引人才为基层一线服务,2009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9]223号)(以下简称:代偿暂行办法)。政策的实施,受到在基层就业应届毕业生的欢迎,社会反应良好,为基层输送了大量靠得住、留得住的人才。为进一步完善《代偿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代偿材料的审核工作
各地、州、市(县)教育局、各高校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新财教[2009]223号、新教财[2010]118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为符合条件的 学生办理代偿手续。
(一)各地、州、市(县)教育局资助中心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在本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进行摸底、调查,要负责地对其申请材料及《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进行认真核实,确认其就业单位及在职在岗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必须在 “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今后,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将作为县级教育局资助部门的常规性工作,自治区将进行常规性检查。各相关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协调、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费代偿工作。
(二)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把关,对学生提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内容进行逐一核实,严禁弄虚作假。表格所列内容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完善政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各地、州、市(县)、各高校和相关单位要按照新财教[2009]223号、新教财[2010]118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要求,为符合代偿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代偿材料上报时限
为规范管理,毕业生应在当年就业,并在次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在8月30日前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过期不予受理。
材料要求
申请代偿的学生应提交①毕业证复印件、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④在校期间表现、⑤四年的成绩单、⑥就业协议(劳动合同)、⑦单位录用通知书、⑧四年的学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财务章),缺一不可。
其中,没有学校正式缴费发票的可到原就读学校复印原缴费发票并加盖就读学校财务处公章,否则不予代偿;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应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正规劳动合同,在基层就业的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需提交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艰苦行业的界定
1、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者必须是长期在乡(镇)或以下单位生活、工作、居住的应届毕业生。因工作需要临时、暂时或短时期在基层或野外工作的不属于代偿范围;
2、在石油行业工作的,只代偿在野外采油现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其它岗位不予代偿。
3、乡镇单位名称按照《自治区行政区划简册》所列名称执行。
(四)对几种岗位的要求
1、参加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与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试被录取的特岗教师、双语教师、基层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等,必须是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并被录取。在培训期内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待培训结束到基层就业、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予以代偿;
2、参加“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的,一是必须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当年毕业当年列入培训计划;二是均需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并在规定时间提交代偿材料;三是参加培训后需出具用人单位录用证明或分配到基层工作的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3、上述岗位人员自正式到基层就业后开始代偿,分三年代偿完毕(培训期间不予代偿)。
(五)代偿资金的发放
自治区财政厅将代偿资金拨付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委托经办银行发放代偿资金;经办银行根据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最终名单免费为其办理银行卡,并负责将银行卡发给学生本人,在确定相关信息无误后将代偿资金划拨至学生卡中,同时,以短信或移动电话方式提示学生本人。
(六)其他要
1、在基层就业的三年间,每年8月30日前需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并经工作单位和所在县级教育局签字、盖章确认,凡是未在规定时间上报《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的,不予代偿。
2、申请代偿毕业生通讯方式发生变动,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原就读学校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凡因电话变动无法取得联系,造成代偿资金无法及时发放的,后果由学生承担。
3、自治区将对投诉问题多、学生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各地、州、市(县)教育局进行抽查,对于不按文件要求为学生办理代偿手续的、代偿材料审核不认真的,自治区将予以通报。
三、加强政策宣传,确保代偿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州、市(县)教育局和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代偿政策的深入学习和宣传,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要抓住政策宣传的主要节点,充分利用招生宣传、大学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等有利时机积极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每一个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身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9]223号)文件继续有效,与本补充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符合范围内的毕业生:
1、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
2、省内外(不含境外)独立学院
3、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之一。
以上就是关于有“在贫困县工作满三年的四川省属高校毕业生可退大学学费”的通知吗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贫困县退大学学费政策依据】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