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政策

 2025-02-09 00:30:01  阅读 196  评论 0

摘要:法律分析:1、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

法律分析:

1、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河南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政策

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4、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7、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8、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据国家民政部网站消息,年度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即将展开,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根据相关法规政策,以问答形式对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政策规定进行了解读。解读称,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以下是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部分问

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战时三等功?认定。

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烈士子女是如何认定的?

士兵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士兵本人即为烈士子女。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确立,其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符合什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3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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