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起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上调: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拓展内容陪物:

一、优先征集政策
1大学生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大学生参加体检开辟绿色通道。高校新生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参高桐加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芦念液所在地参加应征。
二、学费资助及优待政策
4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5 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制定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现开展我校参军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及标准
(一)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团晌陪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标准
对应谨毁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塌蠢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二、材料报送
(一)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流程
1打印表格
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2签字盖章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需加盖学校计划财务处、助学管理中心以及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
3递交材料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2)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携带原件用于审核);
(3)《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需加盖学院公章);
(4)《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存根》;
(5)学生本人身份证和建行卡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提供建行卡开户行信息;
(6)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7)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退役复学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流程
1打印表格
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后打印一式两份。
2签字盖章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需加盖学校计划财务处、助学管理中心以及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
3递交材料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2)退役证书复印件(携带原件用于审核);
(3)学生本人身份证和建行卡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并提供建行卡开户行信息。
三、材料报送时间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等相关手续。
因自治区规定材料报送截止时间,现规定我校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逾期未报送材料的2022年无法办理,随次年应征入伍学生统一补办。
联 系 人:孙老师
联系电话:0474-8989158
办公地点:泉山校区行政楼214办公室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法。第二条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第三条本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普通高等学校、民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第四条本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前世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第二章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第五条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第六条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第七条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八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一)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银行签订的毕没岁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枯悔睁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第四章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第九条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银行。
(三)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第十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第十三条本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般要是在罩轮家里有低保的是最有权威的了。拿着低保的复印件一般都可以申请到。家庭情况自述:本人家中3口人,爸妈 没有工作 ,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由于妈妈生病卧床,收入来源只能靠爸爸一人在外务工赚钱,每月300元除去家中水电费剩下的寄给我上学用。只是每年的巨额学费让我们家欠下了许多钱,现在连维持档闷镇生活都很困难,希望学校能给予我帮助,让我完成学业,将来必定报答母校的恩赐。
1、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施行国家助学金政策。
2、从行粗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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