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开办条件

 2025-02-11 05:21:01  阅读 439  评论 0

摘要:私人可以开办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私人可以开办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办大学开办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资料齐全半年内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江门台山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也有这个想法。估计是挺不容易的。后来就不想了。

条件一:要有钱,估计要有10个亿以上就差不多了。第一期投资就够了,每年还要有上千万的投入。

条件二:在省会城市,或者是苏州、杭州之类的交通便利的地方与地方官员关系密切。

条件三:做好15年以内不盈利的心里准备。

如果你要是真心想要促进中国教育发展的话,我认为还不如去办幼儿园,和小学。不仅便利,而且能盈利(不要太贪心,孩子们才是祖国的未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开发社会教育资源,引导私立高等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立高等学校,是指私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出资或自筹经费,依法成立的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和法人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第三条 私立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办学的补充。私立高等学校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

私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作为办学宗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私立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维护其合法权益。

私立高等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五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是我省私立高等学校的管理部门。第二章 学校设置第六条 设置私立高等学校分为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国家规定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必须先申请筹办。第七条 申办私立高等学校,由创办人向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省外或境外团体、个人与我省私营企业、民间组织或个人合作在我省举办私立高等学校的,以我省一方为主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交由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进行评议。对评议获得通过的,属专科层次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属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对不符合筹办或正式建校条件或评议不通过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于1个月内通知申办者。第八条 经批准筹办的私立高等学校,应从批准之日起5年内达到正式建校的设置标准。到期不能达到设置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第九条 申请筹办私立高等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名以上具有高等教育办学经验人员组成的筹办工作班子;

(二)具有较高素质和管理高等学校能力的校长候选人和适应教学要求的高级职称的教师候选人;

(三)具有与建校初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具有与开办初期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和学校物质建设计划。第十条 申请筹办私立高等学校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筹办申请报告(包括学校名称和办学地点,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办学类别、层次和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招生范围,经费和师资来源,校园和校舍建设计划);

(二)与办学有关的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和学校发展规划;

(三)筹办经费的审核、验资证明;

(四)创办人、筹办工作班子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办私立高等学校,必须提供合作协议影印本(或副本)以及合作机构或个人的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正式建校的私立高等学校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内容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相同的正式建校招生申请报告;

(二)省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属专科层次,达到设置标准的除外);

(三)与办学有关的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和学校发展规划;

(四)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拟成立的校董会正副董事长及其成员、校长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

(六)学校管理和教学骨干的名单、年龄、职称和学历;

(七)学校章程和校董会章程草案。第十二条 私立高等学校校名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与其办学层次、类别相符,并不得以“中国”、“中华”和国家名称以及国内外区域名称命名。批准筹办的私立高等学校校名,须在校名后加注“(筹办)”字样。第十三条 经批准筹办或正式建校的私立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第三章 学校内部管理第十四条 私立高等学校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按照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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