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转设意思是一般独立院校成规模气候之后脱离母体学校,真正独立出来的行为。独立院校也是民办企业与国家重点大学合作办学的院校,但它又不同于完全民办的高校,主要的区别在于教学方面的某些地方有重点大学方面进行设置教学。
学院转设有什么用
1、学校的办学水平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对于独立院校的转设,是需要符合高校的办学标准才可以,在这一点上也是对独立学院转设提出了一个高要求。所以如果独立学院想要能够成功转设继续办学的话,那么在办学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就要能够达到高校的办学标准才可以,否则是无法转设继续办学的。

2、减少了考生误报错报的情况出现
在之前经常会有学生将独立学院误认成母体学校,很多学生在报考之后才后悔,很多考生也是因此错失了去更好的学校的机会。
所以讲独立学院转设,不不再依附于母体院校,这样学生们就能更清楚直观地去区分学校之间的区别,这样是可以减少考生误报和错报的情况出现。
3、学生的学费会发生变化
对于独立学院来讲,学校的收费标准是比较高的,毕竟独立学院是需要给母体学校提供费用的,所以还是要进行一些营利。
不过,在转设之后,如果转为民办的学校,可能在学费上可能还会增加,但是,如果要是转为公办的学校,那学费上就会减少很多,这样对家庭条件不好的学生来讲,可能就是一个福音了。
4、发展空间会变大
独立学院在转设之后,就开始脱落了母体学校的支撑,所以想要发展就需要不断地开拓创新,让自己有一个更好的发展。所以这对独立学院来讲,也不乏是一件好事,毕竟这样的话,是可以促进学校的发展,让自己有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这对学校的未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独立学院转设要求
独立学院转设要确保产权清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归属学校,证件编号、使用性质、土地面积等证件信息真实有效。
支持将独立学院转设纳入省级高校设置规划,优先受理转设申报,不受数量限制、不设受理时限,成熟一所、受理一 所,依法依规加快办理进度。
把独立学院转设摆在高校设置工作的首要位置,严格控制更名、新设等其他类型高校设置总量。
将独立学院转设情况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下达、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及高校建设相关评价的参考因素。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将独立学院转设优先纳入本省高校设置规划,研究制定独立学院转设总体方案。
独立学院转设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履行财务清算程序,修订完善章程,经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同意后,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内专家审核、公示等环节,由省级人民政府报教育部审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独立学院转设方案,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转设方案须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报教育部同意后实施,地方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转设方案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独立院校可以转为公办。
无社会举办方(指由公办高校单独举办,公办高校与学校基金会、校办企业、学校附属医院、校友会或学校工会等下属机构合作举办,以及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举办)或社会举办方拟退出举办、地方政府有条件承接举办的,鼓励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扩展资料
独立学院转设为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设置的本科高等学校,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获得通过,由教育部向社会公示高等学校名单。
独立学院转公办要确保产权清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归属学校,证件编号、使用性质、土地面积等证件信息真实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独立学院转设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此前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显示:独立学院目前共有三种(转为民办、转为公办、终止办学)转设路径,其中转公办的难度相对最高。同时,据文件来看,独立学院想要转公办一般至少要满足以下两点:条件1:无社会举办方或社会举办方拟退出举办独立学院想要转为公办高校,就不能再有社会举办方继续参与办学。因此,这种独立学院要么就是一直没有社会举办方的学校,或者是社会举办方拟退出举办的学校。通常来说,这类独立学院一般以公办高校单独举办,公办高校与下属机构合作举办(学校基金会、附属医院、校友会等),以及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举办的学校为主。条件2:地方政府有条件承接举办另一方面,想要转设为公办本科高校,就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如果当地政府没有条件承接举办公办高校,那么独立学院不可能有机会成功转公。因此,如果能同时满足以上两大条件的独立学院,原则上转为独立设置的公办高校可能性才比较大(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等),否则只会面临转为民办或停止办学的局面。
学校民办转公办意味着
一、招生方式的改变
“民转公”后,对于转制学校而言,招生的范围会缩窄。但招生范围的缩窄,并不意味着生源质量的下降,从现有公办学校摇号的操作看,公办学校补录的“抢人”大战较民办学校“有过之而无不及”,在这种情况下,生源质量不会比民办差。
二、学费收费模式的改变
对于“民转公”学校的收费模式,目前操作中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新人新办法,旧人旧办法”,已经入学的继续维持现有的收费模式,当然也承诺维持现有教学模式直至“旧人”毕业。一种是一刀切,从转为公办的学年开始就按照公办收费,无论是新生还是旧生。
三、办学体制的改变
从“民办”转为“公办”,完全不同的两种办法体制。从现实的公办和民营的两种体制来看,肯定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公办”代表着公益性和普惠性,满足的是基本的需要,受到更多的政策条框的限制;“民营”代表着效率和差异化,满足的是个人化的需求,在实际的操作中更具有灵活性。
四、教师管理体制的改变
“民转公”后,对转制学校影响最大的一个因素。教师的安置和分流才是整个改革的关键。笔者此前已经有文章探讨过类似的问题。“民转公”学校教师整体纳入编制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可能只会开放部分岗位给教师们公开招考,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考不上编制的分流或解除合同并经济补偿。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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