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实施条例

 2025-02-12 06:03:01  阅读 313  评论 0

摘要:公办学校不宜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于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

公办学校不宜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于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制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人认为,这是在限制公办名校办民校。

要想真正促进中国教育事业的大发展,首要的两个问题就是民办教育机构的产权界定和严格限制甚至完全禁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前者按下不表,只说后者。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有可能造成很多不利的后果。

民办大学实施条例

一是与民争利。公办学校利用历史、声誉、师资等优势,与民办学校展开不平等竞争;甚至可以不出分文,仅靠民办学校的“挂靠”(公办学校出售品牌)以及出师资等方式瓜分市场,不仅不利于“促进”教育发展,反而有可能使民办学校的生存环境恶化。

二是“裁判员”与“运动员”合二为一。在这场竞争中,教育主管部门既是公办学校的主办者,又是教育市场的管理者,其政策无论从制定之初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很难公平公正。我们不少法规的质量令人忧虑,重要原因就是过分倚重部门立法,部门利益的影子始终驱之不散。

三是有可能使公办名校的乱收费通过办民校的方式合法化。

四是进一步加大教育乱收费的查处难度,并使国有资产堂皇流失。虽然《实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但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教育收费和教育乱收费资金来参与举办民校,然后通过“合理回报”瓜分国有资产。等于有了某种“洗钱”的通道。

窃以为,公办学校如有余力,可通过举办分校的方式来为国民造福,但必须一切姓公,不得脱胎为“民办”并取得“合理回报”,教师个人也完全可以以兼职方式为社会和自己谋福利。

以上供参考。

独立学院和民办大学,有什么区别?

依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来看,上民办学校可以要求退学费,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独立学院和民办大学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独立学院是本科,而民办学院是本科、

2、开设方式不同。专科都有。独立学院是按照教育部行政规章设立的,而民办学院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的。

3、办学的情况不同。民办学院有自己的校名、组织机构、师资力量和自己独立颁发的毕业证书。但是独立学院一般都是在某个大学名下设立的。可能会和挂名大学在同一个校园,也可能在师资量方面有共享,这是民办学院没有的优势。

4、毕业挂名不同。独立学院毕业时,如果成绩好的学生可以推荐使用挂名院校的毕业证书,但是毕业证书上可能会略有差别。但是民办学院会有自己的毕业证书。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独立学院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民办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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