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高等学校。截至2013年6月21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共计2198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24所;全国成人高等学校共计298所,其中民办成人高等学校1所。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民办高校
类别
民办
学校类型
统招学历教育及非统招非学历教育
目录
1基本介绍
2北京
3天津
4河北
5山西
6内蒙古
7辽宁
8吉林省
9黑龙江
10上海市
11江苏
12浙江
13安徽
14福建
15江西
16山东
17河南
18湖北
19湖南
20广东
21广西
22海南
23重庆市
24四川
25贵州
26云南
27陕西
28甘肃
29宁夏回族自治区
30新疆
折叠基本介绍
2013年6月,教育部公布了批准的高等学校名单和新批准的学校名单。截至2013年6月21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共计2198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24所;全国成人高等学校共计298所,其中民办成人高等学校1所。
折叠概念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折叠备注
词条内容摘自国家教育部官网,如若要了解“教育部此番批准的高等学校名单”详细信息,见扩展阅读链接。
1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2 全国成人高等学校
折叠北京
学校名称 所在地 办学层次 (其他目录皆按照此顺序)
折叠本科
北京城市学院 北京市 本科
折叠专科
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市 专科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 北京市 专科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北京市 专科
北京汇佳职业学院 北京市 专科
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 北京市 专科
北京吉利大学 北京市 专科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北京市 专科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 北京市 专科
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 北京市 专科
折叠天津
天津天狮学院天津市 本科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向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应当保障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外籍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教育和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增设校区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设立分校应当向分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现状不容乐观
安徽现有21所民办高等学校,其中本科院校5所,高职专科学校16所,累计培养毕业生16.7万余人,为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撑。为准确了解安徽民办高校发展状况,安徽省工商联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全省民办高校进行调研。调研显示,安徽民办高校生存状况不容乐观。首先是投资无回报。据调查显示,安徽民办高校平均累计投资达2.6亿元,除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有3.2%的投资回报率外,其他18所院校都没有投资回报。其中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投资回报率为-4.8%,安徽矿业职业学院投资回报率更是低到-10%。其次是招生持续下降。2011年安徽民办高校的实际招生数仅占计划招生数的80.1%,其中民本高职专科的实际招生数仅占计划招生数的73.5%;
2012年更是分别下降到63.9%、50.1%。
同时安徽民办高校教育资源闲置严重。据调研统计,目前安徽民办高校在校生总数仅占学校能够容纳的学生规模数的59.2%;教学用房闲置率平均为22.1%,学生宿舍闲置率平均达32.4%;教学仪器设备利用率为85.7%,图书资料利用率仅为59%。学生数最少的专业学生数平均仅为16.1人。部分民办高校教师资源较为闲置,受调研的19家民办高校中有10所民办高校师生比在1:
18以下,其中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的师生比低到1:5.3。
由于生源不足,加上缺乏财政资金扶持,少数民办高校面临倒闭的危险,大多数民办高校靠举办者从其他产业拨出资金来维持,发展信心受到动摇。
突出问题何在
制约安徽民办高校发展的突出问题在哪里?调研发现,首先是法人地位模糊。不是企业,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事业单位,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身份成为"第五类"法人(安徽民办高校除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外,都是"民办非企业"法人)。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的模糊,及随之而来的税费、回报困境,令民间资本在教育领域进退两难。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确,造成了民办高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受到多方面不同程度的"歧视"。
同时,安徽民办高校办学资金紧张。首先是缺少财政补助。安徽每年对公办本科高校生均补助12000元,加上学生人均缴费4500元左右(不含艺术类),实际本科公办高校年收入每位学生16500元。而民办院校一方面享受不到政府生均补助,另一方面又被规定本科生年收学费上限为11000元(不含艺术类),这样学校年收入每年每人净差5500元,从而把民办高校放到了与公办高校完全不平等的地位。第二是学费上升空间有限。据调研显示,浙江民办高校本科人均学费在15000元以上。相比较而言,安徽民办高校学费在全国偏低。第三是同比例提取助学金不公平。
按照有关规定,从民办学校学费中拿出与公办学费(不包括财政补助)同等比例作助学金,由于民办高校学费与公办高校学费的差异,民办高校承担了更重的负担。
安徽民办与公办高校教师退休待遇差别大。目前安徽民办高校的教师是按照企业职工的身份、费基、费率来缴纳社会保险的,这使得教师在退休后的待遇与公办院校的教师形成很大差距。据调研,安徽民办高校教师按企业职工身份退休后,享受的退休待遇只有公办院校同类人员待遇的1/3左右,使得同样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因所在单位性质的差别而产生"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加上民办高校教师的专业职务晋升等问题,都成为学校教师引进、培养、稳定的突出矛盾,造成引进高素质人才难,师资队伍流动性大,影响提高学校教育质量。
安徽民办高校生源竞争处于劣势。生源竞争表现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与国外教育机构、省外与省内高校之间的生源争夺。由于安徽省财政给公办院校生均补助,较低的学费可以就读公办院校,造成报民办院校的考生大量减少,民办院校学费明显高于公办,很多考生即使被民办院校录取也不来报到入学,民办学校渐渐成为考生走投无路时无奈的选择。生源不足、生源素质相对较差,是制约民办院校的一个重要因素,今后很可能形成恶性循环。
安徽的民办高校规范管理有待加强。少数民办高校因办学历史短,经验不足,存在重利益轻公益思想,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党团组织建设不健全,学生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薄弱,出资方式不够规范,财务管理、招生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促进发展政策建议
安徽省工商联建议:首先要明确民办高校"事业单位"属性。"民办"、"非企业",造成社会对民办高校及其师生的歧视。建议安徽专门出台政策,从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性质认定、各项权益等方面重新加以约定、规范,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平等的竞争环境,推动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同时,安徽要加大对民办高校的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依《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长,并纳入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以及购买服务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体系。据测算,对拥有3000-5000名学生规模的民办高校,给予生均补助在2000-3000元的补助标准才能基本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建议安徽对民办高校给予一定的生均拨款补助,使民办高校的学费加财政补助与公办高校的学费加生均补助基本持平。同时,对于助学金的提取,民办高校应按照公办高校的学费标准同比例提取。完善民办高校融资担保体系,探索组建由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教育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允许民办高校用非教学资产(食堂、公寓等后勤设施)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多渠道解决融资难问题,满足民办高校正常的资金需求。
另外,要建立民办高校教师的保障制度。建议安徽出台相关规定,让民办高校的教师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的费基费率缴纳养老保险,使民办高校的教师与公办高校的教师在退休后享有同等待遇,从而稳定民办高校的教师队伍。政府对民办高校在核定教职工指标内给予五险一金补贴。同时,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流动,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其身份保留,退休时按公办教师相关政策执行。
扩大安徽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民办高校在确保达到校舍、师资、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自主制定年度招生总规模和分专业招生计划,审核备案后即可面向社会公布招生。鼓励在民办高校专科层次试行"校考单录"、"三位一体"以及进行"注册入学"等招生改革试点。支持民办高校立足安徽、面向全国拓展生源范围。适当扩大民办高校收费自主权。扩大民办高校的专业设置自主权,按照民办高校的办学规模,安徽省教育厅比较同类公办高校,放宽20%比例核定专业设置总数。在专业设置总数以内,允许民办高校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设置一些新兴专业、热门专业。
加大对民办高校的资源整合,优化高校办学层次。除中国科技大学外,部分"211"高校和重点建设的本科高校还有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层次。建议重点本科高校取消高等职业教育,把办学重点放到本科教育中去,把高等职业教育层次让位于高等职业院校,特别是民办院校。从陕西、重庆等地的实践来看,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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