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自考本科学位申请条件是什么?

 2025-02-14 13:03:01  阅读 524  评论 0

摘要:虽然自考学位申请的条件都差不多,但是各个学校还是有各个学校的相关规定,那么复旦大学自考本科学位申请条件是什么?和求学问校上海自考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复旦大学自考本科学位申请条件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虽然自考学位申请的条件都差不多,但是各个学校还是有各个学校的相关规定,那么复旦大学自考本科学位申请条件是什么?和求学问校上海自考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复旦大学自考本科学位申请条件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成绩全部及格;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不低于75分;4、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当持有四年内签发的成绩合格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或者持本校准考证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日语(二)》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75分。申请学士学位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必须是在我校以集体形式报考而取得;已有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的,必须是在原在读学校以集体形式报考而取得;除此之外取得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均不能作为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依据。学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受到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或者二次以上纪律处分的;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在考试期间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累计二次以上相应处分的。

3、在学期间因违反《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曾受到纪律处分的非全日制本科生,学校不接受其本科毕业当年的学士学位申请。关于达到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规定:一、2023年1月1日起,尚未取得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合格证书的复旦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一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复旦大学自考本科学位申请条件是什么?

1.持本校准考证报考《英语(二)》成绩高于或等于75分的考生,可以免考学士学位外语,《英语(二)》成绩自签发之日起四年有效。

2.《英语(二)》成绩未达到75分或免考《英语(二)》的考生,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集体报名参加毕业当年度一次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具体报名办法见每年3月和9月的网上通知。已有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的,必须是在原在读学校以集体形式报考而取得,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单自签发之日起四年有效。

3.持本校准考证报考行政管理、新闻学、护理学、计算机软件专业的《日语(二)》成绩高于或等于75分的考生,可以免考学士学位外语,《日语(二)》成绩自签发之日起四年有效。

4.《日语(二)》成绩未达到75分或免考《日语(二)》的考生,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集体报名参加毕业当年度一次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具体报名办法见网上通知。已有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的,必须是在原在读学校以集体形式报考而取得,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单自签发之日起四年有效。

二、2023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合格证书的考生,可以免考学士学位外语,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的合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四年有效。以上就是复旦大学自考本科学位申请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了,更多上海自考资讯以及复习资料都可以持续关注,大家也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小编会在第一时间带给大家自考相关资讯。招生老师还可以在线为您答疑:报考上海自考本科几年能拿到文凭?上海自考应该如何合理分配自考报考科目?

多所高校规定学生未婚性行为将被处分,专家对此是如何解答的?

第一、性质不同: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但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即违法行为是包含犯罪行为的。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都构成违法,但是只有在违反刑法时才构成犯罪。

第二、概念不同:违法,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犯罪,比违法更严重,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处罚方法不同:违法的处罚,可以是警告、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证件等。而犯罪的处罚,一般是拘役、管制、徒刑、死刑,可以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违法行为有哪些?

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我国是法治国家,公民做任何事都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谁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接受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称违法行为:

1、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3、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4、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看完有关多所高校规定学生未婚性行为将被处分的新闻,着实感觉十分吃惊,有种梦回八九十年代的错觉。不知为何,总觉得这样的规定与日渐开放的社会不相匹配,但看报道的确很多高校校规上确实有这样白纸黑字的规定,既有大众不太熟知的大连理工大学,也有众所周知的名校浙江大学和复旦大学。性学专家彭晓辉对此事的观点则是,未婚成年人是否选择发生性关系是个人权利,学校明令处罚条例是针对产生负面影响事件的补救,在未来高校还需要更具包容度,设身处地为学生考虑,以及社会和学生应该对学校自主的权利予以更多理解。

一、高校规定未婚性行为将被处分缘何引发争议。大连理工大学这项研究生处理条例之所以登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最根本的原因是与现实实际不相符。现实生活里大学里不管是大学生还是研究生,都已经成年并且作为成年人有自己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加之,现在社会提倡恋爱自由与性行为自由,从清朝灭亡到人的解放,人的自由权利也应该与时俱进。高校一面开设恋爱公开课,一面上着健康教育课,一面提供着免费的计生用品,但一面又作出这样的处罚规定,的确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与大众既定认知存在差异,才会引发这样的舆论热议。

二、专家建议高校应做出改变。从我们现行法律来看,目前是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定禁止成年人在未婚情况下的性行为。高校出台这样的规定更多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但归根结底这还是学生个人的私事,学校即便想要管理和认证也存在难度。因此,这样的规定显得可笑又比较难操作。一般来说,都是在造成负面影响后,才会使用这项规定,例如重庆某高校就曾因学生怀孕而将其开除。

从某种角度而言,学校出于学校名誉社会影响对学生有这样的规范,在道德层面情有可原。但高校作为培养优秀人才的地方,思想和自由度应该更为开阔灵活,不仅仅要考量学校的名誉,也应该从实际出发、从学生出发,制定合乎于情理的规定。唯有此,才能在真正产生负面影响的时候获得社会大众与学生的理解,而不是质疑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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