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我补充上面的吧,你的迁移证过期了吗看看,否则你只有回你学校当地的派出所补办迁移证,而且只能补办一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须知
2006-09-28 16:59:28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
3、被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安徽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安徽大学(国标代码:
10357)。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安徽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安徽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安徽大学;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第八条 办学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11号;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3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安徽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安徽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安徽大学在国家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毕业生就业、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或大类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编制预留计划15人,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录取问题。在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结合人才培养要求,有关专业限定录取条件如下:
安徽大学纽约石溪学院招生的应用物理学、应用统计学、数字媒体技术等三个专业高考外语语种均须为“英语”;英语专业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
第十七条 非艺术类专业或大类录取原则:
1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含政策加分),遵循志愿”(所有专业或大类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的方式进行专业或大类志愿录取。专业或大类录取时采用各省高考排序成绩,未实行排序成绩的省份,按照投档成绩进行专业或大类录取,如果投档成绩相同,文科依次按高考实考总分、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比较排序,理科按高考实考总分、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比较排序。
2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分专业或大类规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或大类志愿排队录取”;江苏省进档考生录取按“先分数后等级”、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方式进行。等级折算分按照A+为9分、A为8分,B+为6分、B为5分。分数和等级折算分均相同时,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比较排序进行录取,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比较排序进行录取。
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或大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或大类选考科目要求,录取原则按照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对于江苏省艺术类报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江苏省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较低值,报考绘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江苏省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较低值。其它省份艺术类招生按照我校已公布的《安徽大学2020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原则:根据我校已公布的《安徽大学2020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最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安徽大学纽约石溪学院学费标准以上级相关部门核定为准。
第七章 贫困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奖、助、贷、勤、补、免”多元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提交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学校审批等方式申请各类资助项目。
第八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安徽大学2020年实行大类和专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按大类招生的学生,一学年以后在招生录取的类别内进行专业分流。大类包括:数学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专业),物理学类(含应用物理学、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专业),材料类(含化学、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专业),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人工智能专业),计算机类(含智能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网络空间安全、物联网工程、网络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专业),自动化类(含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生物科学类(含生物科学、生物工程、生物制药、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含生态学、环境科学、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科学专业),中国语言文学类(含汉语国际教育、汉语言文学专业),历史学类(含考古学、历史学专业),哲学类(含哲学、应用心理学专业),新闻传播学类(含编辑出版学、广播电视学、网络与新媒体、新闻学专业),经济学类(含财政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专业),工商管理类(含电子商务、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物流管理专业),法学类(含法学、知识产权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含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行政管理、档案学、图书馆学专业),政治学类(含政治学与行政学、社会工作、社会学专业),其它按照专业或专业方向招生。
第二十三条 安徽大学纽约石溪学院,隶属于安徽大学,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设立者分别为安徽大学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安徽大学纽约石溪学院开展本科学历教育,开设应用物理学、应用统计学、数字媒体技术等三个本科专业。颁发安徽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教育部和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安徽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安徽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学校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安徽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0551-63861666,63861777
招生信息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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