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2025-02-15 11:03:02  阅读 907  评论 0

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天津大学,是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是国家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天津大学,是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天津大学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学校地址:

卫津路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北洋园校区——天津市津南区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135号。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天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天津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并监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在本科生招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招生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向招生委员会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决策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所需信息;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生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组;

(七)受权组织学校本科生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组织实施普通本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并接受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八条 经教育部核准,天津大学计划招收本科生4250人。我校根据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学校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我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学校按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

第九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录取时,我校将根据各省(区、市)生源状况和预留计划情况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经天津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考生,其降分标准以相应招生类别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高考录取时,按各省级招办确定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非属地性政策加分等)提档。投档成绩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数学、语文、英语。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对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1A1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在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合格、投档成绩达到天津大学在江苏省提档分数线的前提下,以数学、语文、外语三门原始成绩加附加分的总分(满分为480分)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的总分相同时,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排序。对于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内蒙古考生,我校采取“分数清”的原则录取,即分数优先,将进档考生按实际考分由高到低分文理分别排队,然后依次逐个安排专业,专业之间没有级差。

第十五条 考生体检方面,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我校保送生、国防生、艺术类学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职教师资班、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侨生、高职等的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规定和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天津大学高职(专科)只招收天津理科生源且为走读生,学制3年,录取原则同本章程第三章,毕业后颁发天津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我校学费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另外,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

第二十条 各专业校区安排:

建筑学、城乡规划、环境设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方向)、工业工程、工程管理、工商管理、财务管理、电子商务、物流工程、金融学、药学、生物科学、海洋科学类等专业(类)的学生安排在卫津路校区。

测控技术与仪器、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光电子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固体电子与微电子)、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通信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等专业的学生大一、大二年级安排在北洋园校区,大三、大四年级安排在卫津路校区。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天南大合办)专业的学生大一、大二年级安排在 南开大学 津南校区,大三、大四年级安排在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分子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学生大一、大二年级安排在 南开大学 八里台校区,大三、大四年级安排在天津大学北洋园校区。

其他专业的学生均安排在北洋园校区。

各专业新生入学后,在培养阶段的校区安排,以学校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及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请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学校网址:http://www.tju.edu.cn

招办网址:http://zs.tju.edu.cn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2-27405486

传真电话:022-27401800

监督电话:022-27403794

高职招生咨询电话:022-27406900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区、市)内范围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原则上均以当省(区、市)公布的我校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天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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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南京大学 (Nanjing University)是直属于教育部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也是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向达到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 南京大学 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仙林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号。

鼓楼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南京大学 章程》等法律和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测试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六条 南京大学 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本科招办)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科招办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招生政策、录取情况的咨询,并协助本科招办进行所负责地区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发文聘任。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结合我校“三三制”人才培养改革方案,我校继续实行按院系和按学科大类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300人。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我校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兼顾历年计划安排延续性等因素,分省确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为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我校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按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制定预留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优先考虑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我校本科招生实行按志愿录取。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结合专业级差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专业级差依次为1、1、0分。

第十七条 我校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进档后扣除加分参与专业排序。

第十八条 我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励学计划)等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及考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我校保送生、国防生、定向生(含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定向西藏计划)、艺术类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华侨和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和我校有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除国防生外,各专业(专业类)的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建议非英语考生报考所学语种专业。

第二十条 我校对于江苏省考生还执行以下规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必测科目等级及综合素质评价必须达到江苏省规定的填报本科院校志愿的要求;若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均达到A+则加3分参与专业排序;高水平艺术团优录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江苏省自主招生(含农村自主)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一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将按照江苏省调整后的有关学费标准新规定另行公布(软件工程专业第三、四学年学费标准为人民币16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人民币12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我校承诺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积极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学校现设有各类奖学金70余项、各类助学金40余项,1200多个勤工助学岗位,全校本科生受奖助覆盖率50%以上,贫困学生受助覆盖率100%,有力保障广大学生在学校无忧学习,快乐成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除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有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者不宜就读我校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需进行身体复检,结果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根据“阳光工程”要求,我校今年本科招生工作将进一步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建设,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及信息公开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我校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均可在 南京大学 本科招生网上查询,学校不会对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相关招生政策、录取情况进行发布、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5月14日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 南京大学 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1859680

传真电话:025-83592888

监督电话:025-83592586

招生主页:http://bkzs.nju.edu.cn

电子邮箱:aonju@nju.edu.cn

官方微博:@ 南京大学 本科招生(新浪)

官方微信:南大招生小蓝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哈尔滨工程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设有研究生院的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学校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邮编150001。

第三条 学校是本科第一批次录取院校,招生类别包括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国防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并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全面监督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参加高考考生人数及占全国考生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在全国31个省(区、市)计划招收3850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其中预留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生源的提档比例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发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时按各省(区、市)招生计划的100%-105%提档,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原则上不退档;对于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国防生录取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除国防生录取有性别要求外,其它专业录取无性别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分配考生专业,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总分、数学、外语、语文、综合的顺序,优先分配成绩高考生的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国防生专业外语语种以总政治部要求为准;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澳)、金融学(中澳)、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英)、材料物理(中英)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所有专业均不加试口语。

第十七条 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20分(750分制,非750分制省份按测算值执行,下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澳)、金融学(中澳)、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英)、材料物理(中英)专业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产品设计专业要求外语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十八条自动化类(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信息对抗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按大类招生(不含国防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制3-6年,按学分收取学费,学生经过自主选择式学习,根据所学课程确定拟毕业专业。土木类(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航空航天类(飞行器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质量与可靠性)按大类招生(不含国防生),入学后第4学期可在类内选择专业方向。

第十九条 学校产品设计专业只招收文史类考生,不单独组织术科考试,采用招生省份术科统考成绩。学校在术科统考成绩、文化课统考成绩均达到该省艺术类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且报考学校的考生中,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术科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数学、外语、语文、综合的顺序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并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国防生、保送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的录取严格按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相应招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江苏省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是A和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4C,技术科目等级要求合格。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分配专业,同分情况下,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符合者,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项目与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录取排名位于学校在该省(区、市)理工类招生计划前2%的英语考生,可报名申请进入陈赓班学习。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理工、人文、经管等专业大类打通基础课程平台,在第二学期初,根据学生综合平均成绩,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本大类专业范围内申请调整专业[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包括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保送生、国防生、高水平运动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和不属于大类培养专业的学生(包括国际合作教育学院、软件学院所属专业,工业设计、产品设计、英语专业等)除外]。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八条学校通过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招生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b.hrbeu.edu.cn/zhaosheng,咨询电话:0451-82519740,传真:0451-82533070。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0451-82519612。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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