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是不会被取缔的,但是会取消依附于公办学校的民办学校。
教育部等八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其主要内容为要求公办学校自己单独举办的民办学校和与地方政府合作举办的各种民办义务学校,都要转变为公办学校。
如果公办学校与他人合作举办的中小学民办学校,符合独立办学、进行单独的财务管理、自主招生、单独进行老师的招聘、行政管理和教学研究的民办学校可以继续举办,不符合上述情况的民办学校要进行整改,如果整改不符合标准,将视情况转公办或者终止办学。

不再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现有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种借口变相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和地方政府不得将公办学校招聘的有事业编制的教师派遣到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不能用公办学校名义招生,也不可以用借读等变相违规招生。预计在两年完成对于民办学校的治理。
民办学校不会被取缔,只要不犯法,能一直存在。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民办学校不会被国家取消。民办学校职责有:
1、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2、负责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工作;
3、负责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
4、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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