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我国取得人大代表资格的基本法律条件是:中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非精神病患者。同时,人大代表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品行条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社会形象良好,得到群众广泛认同。应当具有一定的议政能力,政治素质较高,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掌握和了解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和群众关心的社会问题,反映人民利益和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法律分析:宪法规定就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身体精神状态可以参加选举。 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的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的,就是通过下一级的人大选出来的,但是当选上一级的人大代表,不是必须是下一级人大代表,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是一定要去履行代表职责的,这个,自身要有代表人民利益的意识。如果不去投票,则需要向人大请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人民代表”。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持下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代表义务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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