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扩展资料
1、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
具体说明: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第五,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法律分析: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社会 保障问题,一直牵挂着这部分人员的心,给予他们 社会 保障,是 社会 进步的体现,也是他们当年的付出应该得到的回报。由于这部分人的情况比较特殊,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各地都在解决,但辞退民师不满意,离他们的期望值太远。而政府部门,需要对 社会 各类人员的社保进行平衡,不可能把辞退民师完全当作事业单位人员办理,很难完全达到辞退民师的期望。 综合各地对这部分人员的社保情况,我觉得把诉求和可能性拉得最靠近的路径,就是把辞退民师的社保分成两部分处理。第一部分,按照其参加教育工作的年限,也就是教龄,这段时间,当作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理,该视同缴费的视同缴费。因为他们辞退的时候,教师没有缴纳社保这种说法,他们这段时间的费用,应该由财政负担。 第二部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办理,该自己缴费的,自己缴费。分期还是一次性缴纳,执行地方社保政策。除此以外,还应考虑两方面的情况,一种情况是,辞退民师的教龄,达到缴纳社保年限规定,个人不再缴纳任何费用,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即可。另一种情况,没有达到规定年限的,加上灵活就业人员的年限,这部分,个人应予缴费。如果,辞退人员及其子女,属于贫困人员,可以免于缴纳,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代予缴纳。 如果这样,我认为辞退民师社保问题,可以得到很好解决。 由于建国初期农村基础教育非常落后,师资力量相当匮乏,为促使全民“扫盲”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乡只好聘用民办教师(当时叫社请教师)。这等同于“临时救火”,解农村教育之困难的“雇佣军”。 民办教师的身份是农民,职业是教师,而且是长期的、艰辛的,他们与公办教师同属于公办中小学的教师,可没有编制,享受的待遇是集体支付一部分工资(有的地方是以粮食折价),国家财政补贴一点,充其量每月由5元涨到多年不变的40元。 民办教师是非编制人员,工作不稳定性,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谁会为他们办理和交纳“五险一金”?2000年左右,随着教育部清退民办教师政令下达,全国约有43.8万民办教师离开了学校,失去了无私奉献十几年、二十多年的教学职业,成了不是“下岗”的“下岗人员”。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本就被“认证”为事业单位的非正式编制人员,也就不可能享受事业单位的 社会 保障。就是连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委等四部委的教人【2011】8号《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 (1)妥善做好辞退补偿;...(2)纳入城乡居民 社会 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文件也没有落实到位,才是原办教师问题成为当下被遗忘的民生话题。根据相关的文件指导精神,各省市区多数以着手并彻底地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遗留问题(主要是养老生活问题〉,这真的是一件好事。但有这样一句话叫做”不在其政不谋其位”,把问题转换一下,既然不在其位,那么后面的一切都很难谋到,这也是事实。因为你毕竟以属被辞退了的……尽管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在上世纪对于国家的教育事业作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工作成绩是谁也无法也不能去否定的,但毕竟那只是一段 历史 ,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也只是 历史 中的产物,并且,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身份是农民【包括当年教书的上山下乡知青,回乡知青,复员退伍军人】,当年的农村中小学校的师资来源就是这些当年风华正茂的年青一代。所以,根据现在的相关政策和 历史 原因,想要重新启动纳入事业编制,恕我直言,恐怕是不可能的。但以参保形式,如同云南与其他省市的方法那样,纳入企业职工 社会 养老保险应该不难做到,而且也是可行的。【祝福曾经的同仁们身心 健康 ,安享晚年】! 黑龙江在2000年将在岗、在编、定员的民办教师实行了“一刀切”!1.从“关口”时间看:有八六年底前参加工作也有八六年后参加工作。
2.从编制来看:84年教职工“编制标准”一直延续到2000年。
3.从民办教师《任用证》和“国补”来看:有86年前参加工作经整顿却推延到86年后才发《任用证》和“国补”;有86年后参加工作本该不发《任用证》却得到了《任用证》和“国补”;有86年前参加工作,经整顿在86年后只发《任用证》不发“国补”;有86年前参加工作经整顿在86年后只发给“国补”不发《任用证》…4.从资格证来看: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分“过渡”前和“过渡”后。“过渡”前是国家人事部门认定的“资格”“职称”一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94年《教师法》实施后,教师资格实行“过渡”,从此教师《资格证》(由国家教委认定)和《职称证》分离。
5.从民办教师的档案来看:黑龙江省在国家备案指标的民办教师的条件:86年底前参加工作,在编在岗、定员的民办教师,理当享有国家下拨的编内“国补”。但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民办教师《任用证》的民办教师属于合格民办教师。依据【83】教师字014号和教人【92】41号对合格民办教师应由县市教育行政(人事)部门建立统一编号管理的《有证民办教师档案》。它是管理编内有证民办教师考核、职称晋级、“民转公”等重要的备存的依据。如果是被“一刀切”错清的编内有证合格民办教师,享受事业编养老保险是理所应当的,而且地方政府还应该对此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和精神上的抚慰!干了几十年的老民办教师,国家才给每年每月10元钱,干了一辈子30年也就300元,同样都是为国家教育事业贡献,怎么差距就那么大呢?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哪个毕业班不是民办教师代的,有几个在全公社考第一的班不是民办教师代的,那个年代民办教师没有节假日,没有星期天,而民办教师都在默默无闻地为教育事业奉献着自己的青春。有时候教室漏了民办教师上房维修,课桌坏了民办教师自己借木匠工具维修,现在老民办教师老了就这样对待他们,精英们你们也很可能是老民办教师的学生,你们这样对待他们,良心何忍!民办代课教师从来就不是编制内人员,怎么可能会享受到编制的事业保障呢?那这样的话,现在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岂不更尴尬。 民办教师是属于农民,原先的时候,他们通过教授学生来挣工分,后来取消工分制度之后,由各地方筹集教育经费补贴发放现金了。 1978年,国家统计的民办教师有400多万。后来国家采取将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不合格民办教师予以辞退的方式,逐步进行消化。2000年基本解决了民办教师的问题。所有教师只剩下了公办教师,也就是现代的事业单位编制教师。2000年之后,随着中国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学校里的学生越来越多,为了弥补教师力量的不足,在城镇学校里面又出现了新的代课教师。 2011年,教育部牵头对代课教师进行了清理,全部予以辞退。 在2011年的对代课教师进行清退的文件里,提出对原先的民办教师,辞退没有发放一次性补偿的予以补偿,没有养老 社会 保障的要纳入相应的养老和医疗保险。 各地相关理顺文件出台的先后不一,河北省、山东省、青海省,都出台了相应的文件。各地的普遍是对原先的民办教师,根据教龄,每教龄满一年,每月额外发放20元的教龄补贴。发放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合并,一起形成供养合力,保证基本的生活水平。一般来说,15年教龄的民办教师都能领取到400元左右。 相信随着我们国家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各项补贴政策也会重点向这一批民办教师们进行倾斜,不断提升他们的待遇的。 我们河南在2012年是给原民办教师了一个答复,就是按照教龄,每满一年到六十以后,每月发十元养老金补助费,政策是落实了就是太少了,就算是你干了三四十年,到时候也只是每月发给三四百元,够干什么,可以说啥问题也解决不了,至少也得每月每年三四十元,到六十以后每月能发上一千多元,还凑乎。 湖北省根本没有落实中央1997年32文件精神,将80~86年两次整顿严格筛选下来的优秀民师,用几个钱强迫他们接受,并将他们赶下讲台。这些优秀民师是在册在编的,因为他们手都有湖北省颁发的教师资格证。(绿色的,湖北省教育厅公章),省政府就给优秀民师办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没有医保。给继续反骋教书的民师发最低工资,他们真是冤。现在这些在编在册在岗的优秀民师强烈呼吁:落实中央文件精,还我民师公讨(他们属于事业在编人员,加工资,改保险)。 民办老师要像河南省的作法还是比较好,比例说明一位教师教40年,正式退休每月400元,但是和国家公办教育40年的话3500元月薪,那就有无壤之别,请政府领导考虑考虑能否适当提高一点对民办教师有40年工令退休养老金! 如果他对 社会 教育事业做了很大的贡献,是应该给他们一定的事业单位 社会 保障的。 业务能力强的话不可能干一两年,三五年就把他们辞退。肯定会一直录用。如果教的特别好的情况下,单位肯定会一直录用他们,那肯定就不是三五年的事情,有可能是十年,15年到20年也不一定像这种工作这么多年的,单位肯定要给他们一定的 社会 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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