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调整手段的特殊性

 2025-02-17 13:24:01  阅读 764  评论 0

摘要:国际私法调整手段的特殊性是: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就是通过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因而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独特方法。间接调整的方法又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

国际私法调整手段的特殊性是: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就是通过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因而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独特方法。

间接调整的方法又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这种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被称为“冲突规范”,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就是通过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因而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独特方法。

国际私法调整手段的特殊性

直接调整的方法

直接调整的方法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这种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更准确、更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国际私法研究领域,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性质等基本的理论问题,一直存在着非常激烈的争论。对其中国际私法的范围等问题的争论甚至还波及到国际经济法学界。而这些理论问题的混乱,又一直阻碍着我国国际私法体系和国际私法学科体系的科学建立。本文对国际私法调整方法、范围和性质问题进行了汇总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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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私法领域中,侵权法是一个长期不受重视的领域。到了20世纪,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交通的发达,国际交通运输事故日渐频繁,国际性的产品责任案件日趋增加,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国际性的诽谤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于是,侵权法成了国际私法中的热门课题。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私法学界大约有五种主张:

(1)适用法院地法;

(2)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4)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

(5)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和共同住所地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首次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了明确规定,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但是我国学者在对下列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中,仍表现出见解上的分歧。

1.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历来有三种不同观点:

(1)侵权行为地是加害行为地;

(2)侵权行为地是损害发生地;

(3)凡有关事实发生的地方,包括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在内,都可认为是侵权行为地。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未指明侵权行为地是加害行为地还是损害结果地,这使法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便于对具体问题作出灵活处理;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这样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侵权行为准据法适用的灵活性,但其是从双重适用标准为出发点,因此显得不够确定。

2.关于我国是否采用“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的问题。侵权行为自体法(the proper law of the torts)是英国学者莫里斯在1951年首先提出的关于侵权行为准据法的一种理论。他认为传统的侵权行为准据法的公式过于机械,而现实的侵权行为却千差万别,试图用一个机械的公式运用于所有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显然是不能得到满意的结论的。因此,法院必须找到一个足够广泛和灵活的冲突规则,既能适用于通常情况,又能适用于例外情况。“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公式便可满足这一要求,它主张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而不是机械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同,许多国家的立法也采用了这一理论。我国也应该借鉴这一学说,以完善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但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基本的准据法,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就排除了接受“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的可能性。

3.关于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竞合的冲突法调整问题。责任竞和(concurrence)是指某一法律行为或事实引发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就一定目的享有多重请求权,而另一方就其单一行为须负多重责任的特殊法律现象。对责任竞合案件权利人的保护,各国立法与实践采取的一致原则是:权利人在两个责任竞合根据中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而不能行使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但有的国家实行竞合制度,有的国家不实行这种制度。在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上,与会代表对这个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有些代表指出,我们应把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作为一个独立问题加以研究。目前,有些国家和国际条约已开始对责任竞合作出独立的法律适用规定,有的规定责任竞合依合同准据法,有的规定责任竞合依侵权行为地法,有的规定责任竞合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还有的规定责任竞合依竞合法律关系不同连结点重叠所在地的国家的法律。这些规定,增强了法律适用的明确性,有利于涉外案件的迅速处理。因此,我国也应该着手研究、制定一些涉外责任竞合的冲突规则,特别是可以先就某些特殊的涉外责任竞合制定法律适用规则,为我国今后开展全面立法打下基础。(41)我们认为,责任竞合问题不是一个独立的冲突法问题,它实际上是一个识别问题,应该由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通过识别加以解决,而不应由当事人通过选择请求权来解决

法学是人文社科中的一门大类学科,10年以前这个专业非常具有前景,深受考生和家长的青睐。但随着每年高考生队伍人数不断的壮大,现如今的就业竞争压力是空前巨大的。可让人意外的是,尽管法学专业基本已经就业饱和、日薄西山,但每一年高考报考的人数依旧是人山人海。当然了,法学专业虽然已经过了辉煌期,各地对口单位的招聘需求又不多,但是在专业上只要你学的够精,就算是冷门专业你也会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反之,即使你报考了再热的专业,如果你学艺不精那么一切也都是枉然。那么,在法学领域中国内哪些高校最具顶级的实力呢?

1、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大是国内人文社科类第一高校,在一些经管类、哲学类专业中都是国内顶级水平,而在法学专业中的实力也是傲视群雄。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在法学方面的体系是十分完整的,毫不夸张的说人大就是国内法学第一高校。

2、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是国内211重点大学,作为一所政法类专业为主的特色院校,法学自然是自家的王牌专业之一,其中中国政法大学也是顺利拿到了一个法学一流学科的席位,这都是在意料之中的。

3、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的综合实力已经无需多言,不过虽然北大很多学科中的实力在国内都是数一数二,但是在法学这一块上的实力确实跟人大和中国政法大学还有一点差距,所以把北大放在第三的位置也是相对合理。

4、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是国内的一个百年名校,文化底蕴较为深厚,学校以风景优美著称。在近些年中发展十分迅速,大有崛起赶超华东五校的趋势。而在法学领域中,武汉大学也具有一定的实力。

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政法大学属于国内政法类特色院校,从高校发展来看,这所高校就是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热门学科为基础,同样的在2017年双一流建设中的一流学科评选中顺利入围一个一流学科-法学,这也让这所高校平添不少浓郁色彩。

以上就是国内5所法学最强的高校,最后小编再给大家强调一遍专业并没有好坏之分,只有热度之分,只要大家在自己熟悉的核心领域能有一番作为,那么你就是这个行业的“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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