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本科减学费政策文件

 2025-02-18 18:54:01  阅读 878  评论 0

摘要:对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

对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一、贫困户识别的工作流程是:

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

民办本科减学费政策文件

1、农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代表评议;

2、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进行第一次公示;

3、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进行第二次公示;

4、报市县扶贫办进行一比对,符合条件者公告后纳入;

5、不符合条件者,市县扶贫办将比对结果通过乡镇交行政村进行第二次民主评议。

二、建档立卡户申请条件: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户所在地当年低保标准的纳入保障范围。

2、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但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比所在地区年低保标准低的成员。

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由自己懒惰造成贫困的以及逃避法律造成贫困的不属于低保保障的范围。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民办大专减免学费政策?

《征求意见稿》提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022年秋季起,政府购买全市民办学校小学阶段学位。

小学阶段所有在校生学费实行零收费。初中阶段学费、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制定基准价格。目前初中阶段学费的基准价格,最高的为24000元/学年。在基准价格基础上,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最高上浮10%,下浮不限。

对于课后服务收费,非寄宿制学校为解决中小学生“放学早、接送难、无人管”的问题提供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寄宿制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已计入教育培养成本,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课后服务费。

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可参照相同办学层次公办学校的相关规定,坚持“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国家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可享受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政策。享受标准:8000元/生.年。

(2) 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可享受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享受标准:5000元/生.年。

(3) 国家助学金:所有高等学校在校生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

享受标准:家庭特别困难本专科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按照3500元/生.年享受;家庭一般困难本专科学生按照2500元/生.年享受。

(4) 扶贫助学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可享受贫困家庭高等学校学生扶贫资助政策。享受标准:按照高等院校在校生6000元/生.年享受,高职院校在校生3000元/生.年享受。

(5) 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享受标准:按照6000元/人.年享受。

(6)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本地户籍学生可享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享受标准:按照不超过8000元/人.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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