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的说法是:
1,学习国家农村政策,并吃透村情。
2,搞好班子团结,形成合力。

3,从本村的实际出发,理思路,定规划,定措施,抓落实。
4,协助村主要干部搞好协调,做好本职工作。
5,注意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
主要还是先熟悉村规民约,在思想上与领导保持一致,注意第四条,你的工作是给领导打杂的。态度好,能想得开,一定要注重团结。
但是根据我很多村官朋友反映,在村官的岗位上有大志向,大坚忍,最好的结果——连续三年评优可选聘为乡镇公务员,否则怎么做都差不多,而且现在还取消了考公务员加分政策,村官的行情堪忧啊。
大学生村官
大学生村官,是指筛选的专科以上学历应届或往届毕业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主任助理或其他"两委"职务的工作者
中国大学生“村官”发展历程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大学生“村官”从无到有,到快速发展,经历了长时间的积累发展过程。
1自发探索阶段
1995年,为解决“三农”问题,江苏省率先开始招聘大学生担任农村基层干部。1999年,海南省推出大学生“村官”计划,定安、临高、东方等市县先后组织招聘大学生“村官”。同年,浙江省宁波市采用公开招考方式,成为全国第一个推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地区。这一时期,大学生“村官”人数较少,但形式多样,逐步打开了改革开放以来知识分子回流到农村的正式渠道,为后来发展积累了重要的实践基础。
2000年3月,广州市天河区公开招聘52名大学生“村官”,全国各地3000多名大学生前往求职。2002年河南省鹤壁市招聘205名大学生“村官”,拉开了河南省大学生“村官”工程序幕。2004年,河北省邢台市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每年选派1000名大学生到农村工作,5年内实现全市5200个行政村都有大学生“村官”的目标。到2004年底,全国启动大学生“村官”计划的省市区发展到10个,主要分布在东、中部地区。大学生“村官”工作逐步进入到多省联动、以地区为单位的整体推进与探索阶段。
2全面试验阶段
2005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2006年2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等八部委下发通知,联合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此后,大学生“村官”工作进入大范围试验阶段。
从2005年起,北京、四川、江西、福建、青海、辽宁、贵州、陕西、山西、安徽、上海、吉林、湖南、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省市区先后启动大学生 “村官”计划。截至2008年2月底,全国共有28个省市区启动大学生“村官”计划,其中17个省市区启动了村村有大学生“村官”计划。
2008年3月,中央组织部会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座谈会,部署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大学生“村官”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基本就是这样了
说白了,就一个打杂的,到开水,打扫卫生,跑腿,打文件,写报告之类,总之琐碎的事情你全包,现在的重点就是搞党员的远程教育,希望你能满意。
偶尔陪领导喝的白酒,保证你工作3个月酒量大增,我酒量从2两变成了现在的8两
优先选用在编人员说白了就是你的关系硬不硬,有关系就是,没关系你就走吧
什么都要干,领导叫你干什么,你就老实的干什么,我当村官这半年扫过地、倒过水、打过文件、写过报告、弄过粮食直补、干过远程教育、搬过桌子、布置过会场、总而言之,村官就是政府里面的干杂的、那些人什么活络都找你干。
村官是村委书记的左膀右臂,帮村长处理一些基本的文件,抓好村里的各项活动!基本就这样!
村官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通过有计划、有重点地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努力培养一支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高素质基层干部队伍,以巩固党在基层的组织基础,提高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后继有人;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为加快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选聘对象及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
(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4)身体健康。
参加广西组织的“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三、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事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向全国各高校发布选聘信息。
(二)宣传动员。高校及各市就业主管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和政策宣传工作,引导他们树立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服务社会、建功立业的思想。宣传部门指导各级新闻媒体,对选聘的相关政策及以往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为选聘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自愿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事厅设置报名网站,符合选聘条件的对象,根据各地拟聘岗位及名额在网站报名。
(四)资格审查。各市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报考者填报的信息,按照规定条件在网上进行资格审查,选出进入考试人员名单,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五)统一考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事厅统一组织考试,在部分市设立考场,考生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六)考察聘用。各市对笔试成绩合格者,按一定比例进行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确定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生源不足的市,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在全区范围内组织调剂,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有关市按程序聘用。
(七)培训上岗。由各市负责对选聘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内容主要是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策规定,也可组织他们到本地先进村进行短期考察见习,使其尽快熟悉掌握农村工作的基本方法。
四、任职和管理
(一)任职。选聘人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可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等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经过1年以上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通过推荐可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等职务。
(二)管理。
(1)选聘人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由县委组织部门与选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工作管理及考核按聘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日常管理。
(2)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等由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3)选聘人员聘用期间必须在村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4)选聘人员聘用期为3年,期满后,经双向选择,可以续聘,但续聘不得超过1个聘用期;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创业或自主择业。选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或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以解聘。聘用期未满6个月而解聘的,选聘人员应如数退还安置费。
五、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人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二)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三)从2010年起,县、乡两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每年考录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时,主要面向任职满2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的选聘人员考录;自治区、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的比例面向任职期满2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的选聘人员考录。
(四)对选聘在农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五)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我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享受适当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其中,受聘到国家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6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8分;受聘到其他县,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7分;被评为县级先进个人的另加3分,被评为市级先进的另加4分,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的另加8分,多次被评为先进的按加分最高的一次加分。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报考区属院校研究生时,按照组通字〔2008〕18号文件精神,笔试成绩给予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在村任职2年后,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直接转正定级,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七)选聘人员在聘用期满后未续聘的,2年内继续享受第(二)、(三)、(四)条待遇和保障政策。
(八)受聘到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且聘期考核合格的,享受《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桂财教〔2007〕60号)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九)在村任职期间,选聘人员的户口原则上转至所在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根据流向,可在区内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迁移落户,也可转回大学毕业前的户籍所在地。
六、财政保障政策
中央财政补贴西部地区的费用为人均每年15000元生活补贴和人均2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自治区财政按照选聘人员人数,将中央补贴全额划拨到各市财政局,各市财政局根据本市选聘人员分布情况将经费划拨至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央财政补贴主要用于选聘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安置费和购买保险。地方补贴和工作经费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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