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排球主考官借高招受贿是怎么回事?

 2025-02-19 23:15:01  阅读 741  评论 0

摘要:江苏大学高水平运动专项测试主考官刘春忠,利用高招专业成绩决定权的职务便利,在3年间的招生过程中,先后收受6名考生家长给予的贿赂40余万元;此外,他还在大学教师宿舍的家中,强制猥亵教他英语的“家教”、学生小丽(化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和强制猥

江苏大学高水平运动专项测试主考官刘春忠,利用高招专业成绩决定权的职务便利,在3年间的招生过程中,先后收受6名考生家长给予的贿赂40余万元;此外,他还在大学教师宿舍的家中,强制猥亵教他英语的“家教”、学生小丽(化名)。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和强制猥亵罪,判处刘春忠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事情经过:刘春忠案发前系江苏大学体育老师、副教授。2011年至2014年,他一直担任江苏大学高水平运动专项测试的主考官。刘春忠被控两宗罪,一是受贿罪,一是强制猥亵罪。

江苏大学排球主考官借高招受贿是怎么回事?

2008年4月12日,刘春忠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被监视居住,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被解除取保候审。

2015年3月30日,刘春忠再次被监视居住,4月6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并在当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2011年至2014年间,刘春忠利用担任江苏大学高水平运动专项测试主考的职务便利,在参加江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过程中,接受李某等8人的请托,为考生束某等6人在资格审查、测试中提供帮助,收受李某等8人给予的42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春忠表示不服上诉。刘春忠表示,考生家长送钱是为了让考生得到他的指导、训练,收的钱是自己的劳务所得,而非职权对价,他自己并无职务便利,不构成受贿罪。

二审法院认为,刘春忠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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