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严重违法考核纪律或者作弊 记什么处分

 2025-02-20 02:30:02  阅读 137  评论 0

摘要: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扩充知识学校处分分成几个级别1、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2、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3、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扩充知识

学校处分分成几个级别

学生严重违法考核纪律或者作弊 记什么处分

1、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2、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3、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4、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如果有学生不遵守纪律,怎么惩罚

对违纪现象做出公正的惩处,能督促学生修正错误,促进学校文明的建设,创造一个严明、守纪的校风。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一般违纪,一经查出,责成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处以班内点名批评、书面检查和班内大会检讨处分。

1、 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一次者。

2、 上早(课间)操拖拉,晚到操场或做操动作不规范一次者。

3、 做眼保健操不认真一次者。

4、 在午休、晚休时间内违犯宿舍有关规定一次者。

5、 不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一次或不参加阶段性小考一次者。

6、 不经允许,私自进入教职工活动场所一次者。

7、提前买饭或买饭不排队一次者。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校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8、 不经允许,住宿生出校一次者。

9、在教学楼内大声喧哗一次者。

10、对违纪情节比较严重或对检查人员批评接受态度不诚恳一次者。

11、在一周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者。

12、旷课一节者。(含体育课、班会课、劳动课、自习课、校会)

13、无故不上早操、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内两次者。

14、违反宿舍关于午休、晚休的规定,一周达两次以上者。

15、无故损坏公物,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以通报批评或从严处分。

第三条: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处分,并视其表现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否则将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16、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一次者。

17、学生违纪对检查、管理人员教育态度生硬一次者。

18、学生违纪在一学年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19、学生连续旷课6课时(含6课时)以上者。

20、连续迟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者。

21、在校内有吸烟、打牌、下棋等行为者。

22、无论在何时何地去网吧、电子游艺厅一次者。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23、学年考试成绩有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24、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作为旷课一节)累计达5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注销学籍)

25、乱用电器、乱扯电线者,最低应给以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事故者开除学籍。

26、学生有早恋倾向,不接受学校教育者,勒令退学。

27、有盗窃、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其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8、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或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者,立即开除学籍,并报送公安机关。

29、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收审者,开除学籍。

30、学生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或学生有报复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1、对个别违纪学生,若屡教不改,可采取连续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 、 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

2 、 无故旷课两节。

3 、 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

4 、 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

5 、 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

6 、 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

7 、 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

8 、 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

9 、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 、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警告;( 2 )记过;(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学;( 5 )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1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0 节至 15 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12 、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

13 、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14 、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15 、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16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

17 、私烧电炉、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18 、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

19 、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0 、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

21 、酗酒、吸烟的学生。

22 、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

23 、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

24 、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25 、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6 节至 30 节的学生;

26 、 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除该科成级按零分计外);

27 、 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

良影响的学生;

28 、 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 1 )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 2 )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 4 )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 5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9 、 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0 、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内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1 、 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32 、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

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

33 、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4 、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5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31 节至 50 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 51 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6 、考试作弊达三次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7 、 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38 、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 1 )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 2 )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4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视后果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6 )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一律勒令退学。

39 、偷盗、勒令、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40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41 、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

42 、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多次在校外过夜,深夜迟归,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43 、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4 、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5 、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46 、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

( 1 )情节严重,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2 )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7 、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 1 )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2 ) 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 3 ) 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4 )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a)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

50 、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三、其他:

51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52 、借读生,复读生违纪,按其情节轻重,够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律给予辞退。

53 、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 1 )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

( 2 )受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

54 、 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该生学籍表。

学校处分种类分为几种?

适当增加运动要求、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不超一周的停课或停学。

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师惩戒权的同时,也为教师的惩戒行为划出了红线。

从一般惩戒到强制措施 惩戒分四级

《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按照学生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情节轻重,惩戒行为分为四级: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

1、一般惩戒: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等

一般惩戒包括点名批评、做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面壁反省等当场教育惩戒。如果学生扰乱秩序,影响他人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将其带离现场暂时隔离。

2、较重惩戒: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等

如果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可进行较重惩戒。如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活动等;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等措施,并通知家长。

3、严重惩戒:不超一周的停课或停学等

如果学生违规违纪屡教不改、或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可进行严重惩戒。如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等。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4、强制措施:携带危险物品 要制止暂扣

如果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违法危险物品的,教师应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予以没收或报告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责令学生交出或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家长有异议 学校应引导合理表达诉求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院学生手册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应给予哪些处分

在大学期间,学生获得处分的严重性分为:警告,通报批评,留校察看,劝退,开除等由低到高的处分。

详细介绍:

一、警告处分。获得警告处分后,学生并不需要太过担心。因为这个处分只是对于学生的口头警

告,并不会实施具体的处理方法。一般来说获得这样的处分时,学生所犯错误都比较小,当然也不能因

为没有具体处理就再次犯错。

二、通报批评处分。高校学生在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警告处分后,学校将在全校对该学生进行通报批

评。通报批评相比警告而言,加重了不少,但具体的惩罚措施也不会太重。

三、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意思是学生犯错后,学校记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在获得处分后

半年或一年左右,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如果学生继续犯错,学校会给予劝退或开除

处分。

四、劝退,开除处分。其实这两样的相差不多,劝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规劝,让学生自行退学。而

开除则是学校直接将学生学籍在本校中除去,打回学生所在地。一般来说学生没有犯什么大错事不会被

劝退和开除的。

分五级,具体如下: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创建文明校园,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处分,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者,延长察看期半年;在察看期内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察看期内表现优秀且受到表彰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学生处审核同意,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三) 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多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者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六)纠集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第五条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依法赔偿他人医疗等费用外,给予如下处理:

(一)挑拨、教唆他人,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打架未造成他人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殴打致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殴打致他人身心伤害程度较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凡打架动用器械伤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策划、纠集他人打架或协同他人打架者,从重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盗窃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含共同作案)500元以下(含5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警告处分,否则加重处理;盗窃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否则给予留校察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多次盗窃或诈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诈骗情况处理;

(五)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凭证拒不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如下处理: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100元及以下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100元以上损失,或者致使学院教学、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实施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等不法行为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观看、贩卖和传播*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以其他方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参与赌博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有赌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赌博的组织者或者多次参与赌博者,从重处理;

(三)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赌具者,与参与赌博者同等处理。

第十三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违反社会公德(如*秽制品、恶意诽谤攻击他人等)或者欺诈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者有价值数据者,或者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院或者他人计算机、电话或者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和毁损公私财物处理;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学院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网络者,视其情节和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违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规定》者,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者的处理: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未离校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5学时计算,公益劳动擅自离校,实训、实习擅自离队以每天旷课6学时计,节假日除外;迟到、早退两次计旷课一学时;缺操三次计旷课一学时。)按下列标准处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的处理:

(一) 凡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取消学期补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凡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威胁、侮辱、诽谤、殴打等手段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一)私自在外租房和无故夜不归宿者;

(二)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者;

(三)向室外抛洒酒瓶、杂物、生活用品等物品者;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理;

(四)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打闹喧哗,从事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而又不听劝阻者;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六)提供伪证,伪造或者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

(八)在校期间,私自到河、塘、水库等地游泳者;

(九)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团体开展活动者;

(十)未经批准的跨校学生集会的组织者。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在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吸烟、擅自使用明火、私拉电线、违反规定使用电热、电器设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侵犯集体和他人正当权益或者参与非法经营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擅自以学院名义举办募捐、收取活动经费或将协会会费占为己有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或者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未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个人悔改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院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及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原所在系(部)同意,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三)毕业班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一)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的系(部)代表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系(部)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行文;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作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行文;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跨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处理;

(五)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三)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四)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达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在场的两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在院内或在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满7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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