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3个档次,分别为1590元、1480元、13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5元、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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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后邢台市区、邢台县、沙河市最低工资由1420元调整为1590元,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市、临西县最低工资标准由1310元调整为1480元,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最低工资标准由1210元调整为1380元。

此次调整实施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按照相关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为确保此项新政策落实到位,我市将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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