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相关文件精神,保山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1265元调整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11元调整为12元;二类地区由1130元调整为127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10元调整为11元;三类地区由955元调整为107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9元调整为10元。保山市市直及隆阳区属于二类地区,施甸、腾冲、龙陵、昌宁四县属于三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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