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将作调整。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将作调整。
此次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一类地区1770元,增加140元;二类地区160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1400元,增加130元。按照新标准,南通市区、通州区、启东市、海门市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下月起将调至1770元;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为二类地区,为1600元。

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有上调。一类地区上调到15.5元;二类地区上调到14元;三类地区上调到12元。
需要提醒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不算在内;另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不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所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上述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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