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规定,我市市本级(含三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450元调整到1580元,每小时工资由14元调整到15.3元;桂平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00元调整到1430元,每小时工资由12.5元调整到14元;平南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00元调整到1430元,每小时工资由12.5元调整到14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做好宣传和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用地区 | |
| 月 | 小时 | ||
| 一类 | 1810 | 17.5 |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 |
| 二类 | 1580 | 15.3 |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 |
| 三类 | 1430 | 14 | 各县、自治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
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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