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名参加地区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及《司法部关于确定地区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各自治区所辖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符合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各自治区所辖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和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
重庆、陕西省所辖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地区司法考试。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地区司法考试。
地区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公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布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学习地报名。
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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