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2.《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注:已办理过失业保险减员手续);
3.户口薄、身份证原件(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户口薄第一页及本人户口记录复印件1份)
4.职工个人档案应包含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注:决定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持已进行求职登记并申领的《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农民工和外地户口除外)。
失业保险金如何转移?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本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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