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比的标准1808元增长了222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5元/小时,比的标准16.5元/小时增长了2元。新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加班工资不能纳入最低工资范畴
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以下这些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一、加班工资;
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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