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期居住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委托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卡》、定居外地的证明(如外地户主户籍证明复印件等)、中小学生和婴幼儿还需提供外省市就读学校证明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乡镇)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
2、本市城保在职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急诊(包括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现金垫付,事后可到邻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申请报销(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销时,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社保卡或医保卡、医疗费原始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住院需要出院小结及复印件和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市直属单位的参保人员,应到市医保事务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3、有4类人群可以办理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分别为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井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定的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当地医院无法治疗或未治愈,需要异地就医且当地医院开具了转诊证的患者。

办理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符合:1、参保人员已按参保地相关规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2、住院就医的异地医院已开通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3、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信息完整井可正常就医使用。
上海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流程 本市城保在职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急诊(包括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现金垫付,事后可到邻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申请报销(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在外省市发生急诊或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医保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原始收据、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若发生急诊住院医疗费用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的明细清单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至本市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审核报销。但在外省市发生的门诊和门诊住院或专程至外省市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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