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社厅9月20日发布消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4个档次分别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元、18元、17元、16元。
此前的2017年7月1日,我省开始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7元、16元、15元、14元。
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提出,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此次上调后,石家庄市区、秦皇岛市区、唐山市区、廊坊市区、保定市区以及雄安新区等适用最高档标准每月1900元。承德市区、张家口市区(不含塞北区、察北区)、沧州市区、衡水市区、邢台市区、邯郸市区等适用每月1790元档标准。井陉矿区、兴隆县、康保县等适用每月1680元档标准。赞皇县、顺平县、海兴县等适用每月1580元档标准。
《通知》提出,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不包括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附件: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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