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的学生(本科)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则颁发独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申办方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者颁发母体院校学士学位证书。
教育部在2008年4月实施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指出,独立学院是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并将此定性为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独立学院完全以独立的个体参与招生,和母体高校无关,因此其招生计划数不在母体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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