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将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1700元。
太原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
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

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2元。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一定要各负其责抓落实,一定要各尽义务抓执行。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最低工资标准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精神是各部门的职责,是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要做到在执行时间上不拖延,在执行标准上不降低,在执行范围上无死角,及时、准确、全面的贯彻落实好最低工资标准。
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
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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