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工资调整方案,浙江退休工资上涨调整发放时间
从浙江省人社厅了解到,2015年11月起,浙江省一、二、三、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和1380元。比上年分别增长12.7%、12.9%、13.3%和13.1%。
行政区类别月最低工资标准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7元)
二类地区:16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2元)
三类地区:15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3.8元)
四类地区:13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2.5元)
浙江省地区划分明细
一类地区:杭州市区、余杭区、宁波市区、温州市区
二类地区:萧山区、富阳市、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区、绍兴市区、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绍兴县、新昌县、金华市区、义乌市、永康市、东阳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
三类地区:淳安县、临安市、建德市、永嘉县、洞头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兰溪市、浦江县、武义县、舟山市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衢州市、江山市、龙游县、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
四类地区: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龙泉市、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嘉兴市区、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
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法律政策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不包含的项目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总体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按照最低工资增长高于经济增长原则,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7年,四档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达到每月2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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