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1、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3、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3%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缴费,个人不缴费。
5、非正规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在3年优惠期内,个人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费,单位不缴费;期满后正常缴费。
6、协保人员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1% 缴费,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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