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考是指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自考,按《免考规定》免考原在校期间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1)社会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人报名的县(市、区)招考办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招考办初审盖章,送设区市招考办复审并盖章后,统一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审核批准。

(2)在校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人所在学校自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学校自考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审核批准。
(3)各市、县(区)招考办、学校自考管理部门应对考生提供的免考材料进行认真验证,审核原件后,经办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4)办理免考时间:考生在每年5月、11月之前,将免考材料送县(市、区)招考办或学校自考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省教育考试院每年5月、11月集中办理免考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5)省教育考试院每年6月、12月上旬公布当次免考审批结果。
(6)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学校。
(7)对在审核、办理免考课程工作中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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