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以下是大风车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发放标准的相关信息,供广大市民参考。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标准:

在南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将继续按原标准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无需个人申请。
自2023年7月1日起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由1030元/月调整为1050元/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上调至1575元/月。因为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据介绍,此次失业保险金调标执行对象为2023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低于1575元的,统一按1575元计发。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
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50%确定。
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5%确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确定。
缴费每满1年可以领取2个月,满10年可以领取20个月,满12年及以上可以领取24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本地官网消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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