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籍的转出
1、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合格成绩,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长期在外工作,欲到外省、市、自治区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须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下旬,持本人准考证和单科合格证书至各主考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考籍转出登记手续。

2、各主考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考生的准考证和单科合格证书后,予以登记,并向考生出具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籍介绍信。
3、考生持转籍介绍信至转入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管部门按当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4、考生自办理考籍转出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不予办理再转入手续。
5、上海市内跨专业报考的考生,不需办理考籍转出手续。考生只需到新报考的主考学校,申请办理转籍手续即可。
二、考籍的转入
1、外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参加我市相关专业的自学考试,可在本市自学考试报名期间,直接到所在的主考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报考手续,取得上海市相关专业的准考证。待一门课程合格取得考籍后,由考生自行前往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考籍转移手续。
2、凡考籍转入我市的考生,其专业考试科目必须按上海市该专业课程设置执行。原取得的专业课程合格成绩,与我市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相一致的,方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免考课程参照上海市该专业标准。
3、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在接到各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部门转来的考生考籍档案后,将及时登记并转入相关主考学校高等教育自学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
4、每月15日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在网上公布来自各省、市、自治区考生的转籍信息。考生可通过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本人考籍转入情况。网址:http://www.shmeea.com.cn。考生在网上查有本人信息后,应及时与主考学校联系了解本人转考课程的审核确认情况,并对确认课程进行登记,由主考学校来我处办理转考籍手续。
5、考生考籍档案必须由省级自考办用机要递送。
6、需在我市申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手续的考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须在毕业前一年办妥转籍事宜。
考生在考籍转入前,应核对专业课程设置,考生转入的课程门数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专业课程设置的50%。
有关专业课程的转入必须符合主考学校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
为避免考生在上海市与外省、市之间交叉考试,上海市考籍的考生除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外,在籍期间不得中途到外省市借考。也不办理考生到外地借考课程考籍转入手续。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为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各类高等院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大学语文”;
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和“高等数学”。
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1、“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二”、“日语二”、“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和“物理”。
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凭原高校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和相同层次的公共基础课。
四、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高等数学”、“高等数学”、“高等数学”;英语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英语”等。
五、考生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2级笔试合格成绩,可以免考英语一。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3级笔试合格成绩,或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可以免考英语二[可免英语的考生同时可免英语]。
六、取得
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906模块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在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起,其在其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中已通过的相同名称相同代码的课程,可以申请免考。另外,凡经济管理类专科毕业生报考非经济管理类本科段,和已取得自学考试政治经济学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均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八、考生申请课程免考,应于每年的5月或11月向专业主考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登记表》,提供必要的正本证明材料,经主考学校查验核准后,分别于每年的6月或12月汇总,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
九、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经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免考规定与本规定不同之处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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