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近日发布《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11月1日起,我省调整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明确,本次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四档分别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元、18元、17元、16元。
本次调整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此次上调后,石家庄市区、秦皇岛市区、唐山市区、廊坊市区、保定市区以及雄安新区等适用最高档标准每月1900元。承德市区、张家口市区(不含塞北区、察北区)、沧州市区、衡水市区、邢台市区、邯郸市区等适用每月1790元档标准。井陉矿区、兴隆县、康保县等适用每月1680元档标准。赞皇县、顺平县、海兴县等适用每月1580元档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附件: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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