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北省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的通知》,详情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标准
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

二、适用范围
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构成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贯彻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管理,把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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