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已全部完毕。其中,公益性岗位、执行原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职工等群体将成为最直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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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此前,最近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时间为2013年7月1日,执行月最低工资1050元和900元的两个标准。调整后,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8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5元。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将带来连锁反应,比如公益性岗位、失业保险金标准等多项社保待遇等也都随之上调,其中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缴费10年以上的每月840元和缴费10年以下的每月735元,对应调整为960元和840元的两个标准。

此外,关于企业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无法计算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5年12月31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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