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日,张先生下班后应邀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在上卫生间时心脏病发作死亡。张先生的爱人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去世前处于持续工作状态,属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因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死亡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李女士来信请教律师,张先生能否认定工伤?
卢彦民、谢文芝律师解答:这是一起高管认定工伤的案例。是否构成工伤与其他所有工伤认定的案例一样,需要判断发生死亡的情形是否符合“三工”的要素,即该死亡结果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而发生。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能否认定工伤,焦点在于张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上述视同工伤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上下班途中”。“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也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理论上讲张先生应该能够认定为工伤,具体实践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证据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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