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以下整理了沧州产假工资相关规定,可供参考。
2024年沧州产假规定是多少天暂未公布,以下沧州产假沿用的仍是往年的规定,仅供参考。
产假流产情况:

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42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
产假生育情况: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即共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拓展
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即共18天。
育儿假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的计算: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缴费基数为计算依据)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1.在定点医院挂账结算医疗费用的参保女职工,系统自动完成生育津贴的申报登记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政策规定计发的生育津贴直接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
2.参保女职工在非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生育或流产的。或因特殊情况未实现生育津贴挂账登记结算的。由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津贴经审核后一次性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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