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平均增幅5.5%
近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将我市三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元;九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元,平均增长比例为5.5%。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最低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能作为工资发放标准。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必须到人社部门进行备案,经过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执行;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严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下一步,全市将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把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纳入劳动监察日常监管范围,进一步强化执法巡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既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又不会对企业人工成本和全市就业形势产生较大影响。
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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