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宿迁市下发了《关于公布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宿人社发〔2015〕290号),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而本次增幅达到了10.2%。
经过调整,宿迁市全部执行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较去年上调了130元,由原来的1270元增到14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增长1元,从原来的11元增到12元。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于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促进企业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将起到积极的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不包括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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