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7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调整后,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5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5元。
此外,6月30日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含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明确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和期限,继续执行原标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无法计算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6月30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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