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以下是大风车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发放标准的相关信息,供广大市民参考。
衡水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衡水失业保险金领取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按衡水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衡水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衡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432元/月实行地区】衡水市:衡水市区;
【1344元/月实行地区】衡水市:深州市、枣强县、故城县、景县、安平县;
【1264元/月实行地区】衡水市: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本地官网消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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