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是法人吗(达辉律所年轻律师自杀后)

 2025-08-08 18:27:02  阅读 985  评论 0

摘要:前言最近达辉律所一名年轻律师自杀引起了圈内圈外激烈反应!本人执业时间不长,到今年刚好7年(2015年8月份拿到执业证),在湖南常德一个小地级市执业。谈谈我自己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些感受。授薪制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有资源、有案源的律师或合伙人负责接案件(我们称

前言

最近达辉律所一名年轻律师自杀引起了圈内圈外激烈反应!

本人执业时间不长,到今年刚好7年(2015年8月份拿到执业证),在湖南常德一个小地级市执业。谈谈我自己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些感受。

授薪制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有资源、有案源的律师或合伙人负责接案件(我们称为“案源律师”),然后分给事务所里的执业律师或者自己团队内部的律师具体承办,承办律师只需要做案件就有收入,当有一天自己也攒够了资源和资本,同样也可以只负责接案子再分配出去做。

现实中,律师还有一种模式,社会上的机构或个人给律师介绍案件,律师向其支付一定的“案源费”。如果把授薪制的案源律师看作社会上的机构或个人,是不是就豁然开朗了?

是不是很熟悉?是不是很像中介收取佣金?或者业务承揽关系?只不过律师收取的佣金要高很多,真正做案子的律师收不到很高的费用。可能案源律师还会根据每位承办律师的效率、效果、办案数量等指标进行考核,进一步给予一定的奖金或提成,但从根本上改变不了其本质。这种所谓“授薪”行为与该规定禁止的行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关于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营的问题的思考

近些年很多律师事务所都在标榜自己是公司化管理和运营,有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标准,甚至有很多律师或地方都在呼吁律师事务所以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作为公司法人开展业务。

仔细想来,授薪制、计点考核等公司化的管理在本质上都是与律师事务所动作和管理模式不相符的,也可以说是从根本上就是不合理的,而且会严重影响律师行业的发展。只有适用合伙,全员合伙人管理、全员分红才符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本质。

目前最适合律师所的组织形式仍然是合伙制律所或个人律所,而且授薪制并不适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全员入伙、全员分红才是合理、合适的机制。理由如下:

1、律师事务所与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本源不同:

其他产业公司的员工通过劳动为的是销售公司自身的产品或服务,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劳动销售的是自身的服务,律师事务所本身是不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商品实际上是律师个人的知识和服务,并不是律师事务所自身生产、拥有的服务;而公司虽然也是通过员工提供商品或服务,但这些商品或服务终究是公司自身所拥有的,即便是没有员工,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资质并不会发生变化,但律师事务所如果没有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律师事务所在依靠律师,而公司是员工依托的平台。

2、人员关系不同:

在律师事务所中,每个执业律师均应当根据自身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收取费用,各个律师之间并不是员工和老板的关系,即便是靠别人介绍案源的律师,与案源律师关系也是合伙,只是一个出钱、一个出力的合伙关系,双方是一对一的关系;

这与公司中员工和老板的关系显然不同,员工和老板原则上不能直接分配公司商品或服务带来的收益,只有老板收取公司红利后可以其他形式奖励或分配给员工,除了员工、老板外,还有公司这一个主体存在,直接影响了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可能跨越公司而为合伙之名。

3、授薪制不利用律师职业的成长和发展

在授薪制的律师事务所中,除合伙人或者部分律师外,其他律师均是流水线上的员工各司其职,其工作并不具备很高的难度和价值,对律师个人的成长帮助极其有限。因为对于律师来讲,每个案件的不确定性和专业、与当事人的沟通、对市场的洞察、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交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才是对自身成长帮助最大的因素,如果终其一生只是负责全部司法活动中的某一个环节(比如只出庭、只谈业务或者只调查取证等),则与其他行业并无不同,其职业已经不能称为“律师”。

与其他公司不同的是,各相同行业的公司,其职位要求基本上是差不多的,但如果从授薪制的律师事务所离职,想要重新入职新的律师事务所,相当于律师职业生涯重新开始,之前的工作经验对以后新的执业帮助有限。

4、如果从顶层制度上要求所有律师事务所都采用公司制度、授薪制管理和运营呢?

如果是这样,必将会出现与如今相反的局面,如今是律师事务所以公司化管理、标准化运营宣传和吸引客户,如果顶层设计要求全部采用公司制和授薪制,则肯定会有非常多的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是公司化、授薪制,而实质的运营管理上必定会以合伙人模式(如现今很多公司采取的股权激励模式)、全体合伙人分红制度来吸引更多的执业律师加入。最终导致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名存实亡。

而对其他公司来说,合伙模式或股权激励并不是必然要采取的模式或方案,只是可选方案。

5、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公司化最大的优点

最大的优点是改变现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以股东身份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6、为什么实质上的全员合伙全员分红模式是合适的呢?

公司搞生产都要投入人力和原料、设备、技术成本,这些均不是以员工个人为主输出的,而作为服务行业的律师业,执业律师本身就是事务所的全部人力和原料、设备、技术,其律师费收入有一部分相当于上述部分成本,是律师购买和更新原料、设备和技术的必要成本支出,从公司的角度考虑,这并不是律师的收入,只是律师付出劳动应当收回的成本,剩下的才能算是律师的收入。

同时,律师事务所固定成本基本上维持和稳定的,比如房租、水电等支出,并不因为律师收入的增加而成比例的提高,反而会在收入中的占比越来越低。

因此,在扣除固定成本、行政人员工资、留足发展资金等必要费用外,其余收入均应由全体执业律师以按比例分配。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律师事务所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律师个人的成长和提高。否则,律师事务所完全有可能变成合伙律师、案源律师压榨年轻律师的工具。

结语

律师职业的特性注定了授薪制将会给行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只有相互合伙、视为伙伴,才能健康成长,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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