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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脚步的加快,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补偿在当下较为普遍,而要想获得相应补偿的前提是得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实务中,村集体通常会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予当事人成员资格认定,也就不享有获得补偿的村民待遇,据此引发了大量关于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诉讼案件。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单独起诉要求确认村集体成员资格的案件,由于未涉及明确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往往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案由规定,认为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属于村集体自治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那么,当事人想要通过诉讼认定村集体成员资格的道路真被堵死了吗?
在刘某诉渝水区袁河办郑家管理处苍木坑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刘某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刘某依法同等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资格;
2、村集体向刘某支付征山征地分配款71800元。
本案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先行确认刘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实现其在村集体的经济待遇,而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涉及到成员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各项权益,也涉及到村民自治及相关的行政管理,并非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于法无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刘某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权主张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分配征地补偿费等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前提,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必然审查的内容。但在当事人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其村集体成员资格,只要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诉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终,江西高院作出的(2020)赣民再38号再审裁定撤销了一二审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由上可知,本案中刘某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苍木坑村小组向刘某支付征山征地分配款71,800元,该项诉讼请求明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系刘某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提出的司法救济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对其第一项确认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诉讼请求,可以在审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进行审查,无须单独做出判项。一、二审裁定以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进而全案驳回起诉错误,刘某该项再审申请理由和请求可以成立。
综上所述,如果单独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大概率会以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要尊重其意思自治,法院无权干涉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提出要求法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同时,还要求获得村集体成员应该享有的村民权益,即对民事实体权利义务提出的司法救济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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