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河北省石家庄市XX县XX村的村民,2014年结婚,随后两个孩子陆续出生,吴某向村委会申请了宅基地,另建房屋,和父母、妹妹等人分开居住,但户口尚未分开,一家人仍在一个户口本上
2020年3月,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吴某和父母的房屋都在征收范围内,随后县政府工作人员与吴某协商补偿事宜,但他们根据户口本认定,吴某和父母系一户,应按照一宅一户进行安置,吴某坚持认定,其和父母系两户,应分别进行安置。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2020年4月,吴某的房子被人强拆。吴某咨询了律师后,律师建议吴某以县政府为被告,到法院去起诉。
开庭后,县政府辩称:吴某的房子不是县政府拆除的,而是村委会组织人员拆除的,县政府并非适格被告;而且吴某和其父亲属于一户,不应再享有宅基地。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县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2.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具体到本案中,县政府发布的公告,也明确了此次征收主体便是县政府。据此,可以推定,强拆的主体便是县政府,除非县政府能够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系其他行政主体所为。本案中,县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村委会拆除的,而且由于村委会并不属于法定的具有征收补偿职责的主体,因此就算是村委会拆除的,也应当视为县政府的委托,综上县政府是适格被告。
关于焦点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必须坚持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本案中,吴某和父亲一家,已满足分户条件,可以认定为独立一户。县政府在没有和吴某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给予吴某补偿的前提下,强拆房屋,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同时,《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享有陈述、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县政府在强制拆除吴某房屋前,没有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等职责,程序上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确认县政府强拆吴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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