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浙江在线 法务之家
当今社会生活中,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另一方名字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加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婚内财产约定还是赠与,原产权人能否反悔要求撤销呢?
小天与小美2016年结为夫妻,小天在婚前个人全款在萧山城区购买房屋一套,因为是期房,产权证要在婚后才能办理下来。
法院认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而因为女方享有99%的份额,因此,将该房屋所有权判归女方所有为宜,女方向男方支付房产现值的1%作为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男方于婚前全款购房,即使房产证于婚后办理下来,也是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本案中男方在婚内对房产进行了处分,实质上是婚内的房产赠与行为,并且完成了登记手续,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该房产未约定份额的,那么在离婚时双方一般是等额分割。而双方又对该房产的所有权约定了份额,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关于在于加名的时候的操作,如果当时房子加上女方名字,不区分份额,属于共同共有,自然离婚时是一人一半儿,甚至在实践中有考虑男方出资实际情况多分一些份额的案子都有。或者由男方名下全转到女方名下,但不特别声明全是女方个人财产的,仍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因为关于婚后所得在任何一方名下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说,前提是没有特殊约定。当时男方把自己的婚前财产赠给女方,而且还加了99%的份额的说法,就等于作了特殊约定,明确这99%是女方个人财产。既然这么约定,且又已过户完成赠与,法院除了这么判还能怎么判呢?谁让你平学不好好说法呢?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银川离婚律师(婚前全款买房)】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