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未领证但已共同生活,彩礼无需返还。
原告:闫某(男方)
被告:孙某(女方)
201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亲结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4月份谈婚论嫁,双方家庭亲友等一起在饭店商议彩礼及婚约问题,原告主张在饭局过程中将已存有5万元彩礼的银行卡(原告名下)交付被告。被告否认饭局中收到内含5万元彩礼的银行卡,并表示彩礼共计3万元系2019年4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20年8月初,双方产生矛盾遂分居至今。
1.原告闫某认为: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武清区××镇××村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将每月工资都交付给被告管理。2020年6月份,被告以原告没有将当月工资交付给被告为由与原告发生纠纷,被告称不想与原告共同承担债务,自6月份开始被告离开原告独自生活且至今拒绝与原告继续生活。因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原告在同居期间将工资款全部给付被告,现被告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工资款,但被告拒绝返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0000元。
2.被告孙某认为:
(1)原告给付彩礼款数额是3万元,并非5万元,原告诉称给付彩礼款5万元不属实,2019年4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从其银行账户内给付彩礼款3万元,仅此3万元;
(2)原、被告分居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并非诉状中陈述的2020年6月份,且导致双方分居的过错在原告,因为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擅自向其姑姑借款5万元,贷款6万元,购买了一辆新车,这一重大经济支出未与原告协商,被告询问时原告态度蛮横,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分居;
(3)彩礼款已经全部用于购买共同生活用品和生活花销,而且被告的工资和婚前个人存款也全部用于生活花销,原告反而应当补偿被告的财产损失;
(4)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不应返还彩礼款。根据××××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0条“婚姻财产纠纷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上述规定是女方收取彩礼款没有实际花销的情况下才考虑是否返还,但是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长达1年多,彩礼款3万元数额较少,并且在共同生活中已经全部花销,被告的同居前个人存款及同居期间工资也在共同生活中花销掉,因此被告不应该再返还。
被告是否应返还彩礼?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彩礼的给付是当事人依据本地风俗习惯,基于结婚为目的而实施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应系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的一种附条件民事行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举行结婚仪式,且同居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而本案原、被告已共同生活超过一年,综合本案情形,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郭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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