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2019年)

 2025-08-08 19:09:01  阅读 472  评论 0

摘要:性侵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除了要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该案确实发生,还要有证据加以证明案发过程中,犯罪行为人确实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与其发生关系。只有证据证实发生性关系,却无证据证实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的;或者没有证据证

性侵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除了要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该案确实发生,还要有证据加以证明案发过程中,犯罪行为人确实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与其发生关系。

只有证据证实发生性关系,却无证据证实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发生过关系事实的。都不能定罪量刑,必须疑罪从无。

何为“疑罪从无”?《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简单来说,“疑罪从无”在审判阶段的要求,就是所有证据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因此,“疑罪从无”是法治社会的里程碑,它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疑罪从无”在性侵案中极少见。下面我们结合一起发生在2018年的性侵案件,对“疑罪从无”知识进行学习。

在该案中,当所有证人、证据都指向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时,一审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历经二审,发回重审后,法官们始终未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找到足以证实,行为人是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最终行为人“疑罪从无”,无罪释放。

基本案情

政和县人民法院

李某家住福建省福安市,1997年出生,长相帅气,中专毕业后混迹社会。2018年1月21日,李某应朋友邀请,到政和县赴喜宴。

朋友的宴席在政和县某音乐会所举办,李某到达该会所的包厢,遇到了漂亮的张某,张某2000年3月生,尚未成年。

宴席上,李某、张某均喝了些酒,但未醉。酒后张某到包厢门口接听电话,李某上前搭讪,并添加了张某微信,二人通过微信聊天熟悉。

20时40分左右,张某在包厢门口再次碰到李某,李某招呼张某后,李某走在前,张某自行跟随在后到会所三楼安全门口处聊天。

因安全门口处人多,李某要求换个安静的环境,于是二人便来到了二楼与三楼间的楼梯转角处,此处系半开放未封闭的场所,参加聚会的人时有路过,但相对于其它地方较安静。

聊天过程中,李某搂抱、亲吻了张某,张某并无反抗。李某见状再作进一步发展,期间,张某用手推了李某,但未作其它抗拒,随后二人发生关系。

事后,张某先行离开楼转角处。张某回到包厢后,将情况告知友人黄某,黄某于晚报了案。李某被传唤到案。

相关证据证实,李某曾与张某发生关系

来源于网络

1、书证

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时提取可疑斑迹,提取方法用棉签擦拭,纸袋包装。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李树华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1月21日下午8:23分李树华添加张某某微信为好友。

2、证人证言

证人黄某、李某、吴某、魏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2018年1月21日20时许,张某走出包厢,过了五、六分钟,张某回到包厢对其说,有一男青年加她的微信。21时许张某又走出包厢,大概在21时48分,张某回到包厢对其说,她被人强奸了。随后大家拨打报警电话。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陈述,2018年1月21日20时,其喝了点酒走出包厢透气,一名男青年与其打招呼,双方添加微信好友,后二人在微信上聊天熟知。21时许其又走出包厢,李某与其打招呼并聊天,随后李某提议到安静的地方。

二人到楼道后,李某有搂抱、亲吻行为,过程中,李某没有殴打、辱骂、恐吓其。但张某曾表示要离开,李某威胁过她,不许其离开。之后,李某与她发生了关系。张某当时并未呼救。

2018年2月2日,张某在公安机关陈述,案发时,手机掉地上没办法报警,后又改成陈述手机被李某抢走无法报警。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供述,当晚二人都喝了酒,二人加微信后聊天熟知,之后张某21时又到包间外,其就与其到安静地方聊天,来到二楼和三楼的转弯处聊天。

在楼梯转角的走廊处,其二人有相互搂抱、亲吻行为,之后二人发生关系。

但是整个过程中,张某并未反抗。后来警察将李某抓走,李某才知道是张某的朋友报警,至于什么原因自己并不清楚。

5、鉴定意见

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显示证实,现场二楼安全出口转弯处地面上,以及张某脸上提取的物质与李某符合,但在张某身上未发现李某的精斑DNA。

以及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实李某、张某出入音乐会所包间情况。

公诉机关据上述证据,指控李某构成强奸罪,法院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

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1、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认定,2018年1月21日20时15分,张某在包厢门口接听电话时,李某上前搭讪,并要求添加张某的微信。

20时45分,张某再次在包厢门口接听电话时,李某将张某叫到会所安全门口处,因人多,继而把张某某叫到安全门的楼梯走道。

李某将张某按在走道墙壁上,强行亲吻张、抚摸,张将李推开要欲离开,李某不让其离开。之后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关系。

事后,张某打了李一巴掌回到包厢,并将被强奸之事告知友人黄某等人。黄某等人立即报警。

公诉机关据上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法院依法判处李某三年有期徒刑。

2018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一审判决,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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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在这个案发中系自愿行为,不存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2、根据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被害人阴身上均未检测出人的DNA,这也就证实李某并未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

3、被告人李某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性侵被害人,此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

4、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性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本案存在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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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证据证实李某确实与张某发生关系,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或者在案发过程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进行反抗,是否真正违背其意愿存疑。这种情况下,李某还构成犯罪么?

此时,就需要考虑“疑罪”案件中,“疑罪从无”的适用标准,以及犯罪行为人所采用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程度了。

“疑罪”案件中,“疑罪从无”的证据标准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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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审判案件的标准,一是案件事实清楚;二是证据确实充分。那么“疑罪从无”的标准就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卜确实不充分。

1、案件事实清楚是指犯罪事件的发生、发展、经过以及结果准确无误,也就是案件中的、动机、手段等要素要明确无误,这便是案件事实清楚。

疑罪案件则是在构成案件要素中存在缺陷足以导致案件罪与非罪难以认定。

2、证据确实充分,也要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是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次是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宜居排除;三是案件的证据不相矛盾,得出结论是唯一的,排除其它可能。

那么,证据不足,就是以上要素存在缺陷,缺乏案件的基本事实依据,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存在疑点和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结论。

疑罪从无的案件,也要提供证据证实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程度系违背妇女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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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应该达到何种程度的问题,我国刑法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暴力手段应该达到使妇女不能抗拒的程度,胁迫手段应该达到使妇女不敢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醉酒、药物麻醉等状态对妇女进行奸淫,应该达到使妇女不知反抗或者鉴于身体状况无法反抗的程度。

综上,犯罪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也要提供证据证实。

具体到本案中,对于李某采用的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的程度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并无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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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发地点在某音乐会所二楼安全门处,系半开放,未封闭场所,当时有人从三楼楼道经过,被害人均没有呼救,也没有企图冲出楼道向他人求救。且张某当晚有喝酒,虽然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有醉酒状态。

2、李某、张某在二楼与三楼间转角处和二楼安全门处,呆的时间约50分钟,发生关系前,李某曾做出搂抱、亲吻张某的行为,而张某虽有拒绝,但未作明显反抗,且事后亦明确表示搂抱、亲吻是正常范围可以接受的行为。

3、两人发生关系前,张某裤子的纽扣掉了,李某还把纽扣捡起来,放到张某的口袋,当时张某未试图离开。事发过程中,张某没有没有求饶、指责,也没有采取呼救等其它方式反抗。

4、案发后张某虽然陈述不是自愿行为,但被害人的陈述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中还要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应根据案件发生时,被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做依据。

综合本案,案发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言行、性交姿势等来看,在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或其它方法,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张某案发后报警是否系其真实意愿,并无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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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对手机是否被被告人李某夺走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的地方,被告人对被害人陈述有夺走其手机的行为予以否认,公诉机关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本案发生后,张某身上有手机,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回到包厢后,将情况告知其友人黄某等人,黄某等人再报的警。在案证据无法确定,在当时的情况下,报警是否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本案中张某系未成年人,是否存在对性的认知能力差无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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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被害人张某仅有两个月就满十八周岁,此年龄段的人虽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张某有交过男朋友,也有发生过性关系,而对于在本案中,是否具有辨别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最终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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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是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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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其意义不仅在于为刑事疑罪提供了一种明确合理的法律手段和规则,它更从较深的层面反映了我国法制化过程中对刑法价值观的重新定位与协调,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从该案也可以看得出,光是有证据证实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确实存在发生关系,但是如果不举证证实在此过程中,犯罪行为人确实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敢、不能反抗,又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人确实违背被害人意愿的,那么就应当“疑罪从无”,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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