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时说错话可以补救(夫妻离婚开庭之前)

 2025-08-08 19:09:01  阅读 253  评论 0

摘要: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在当今社会,离婚率这么高,不用等到大难来时,就已经各自飞了,当夫妻离婚之时,也是感情了断之时,没有了感情,剩下的都是利益之争,都是如此,没有什么奇怪的。那么如果夫妻之间矛盾比较巨大,冲突比较剧烈,无法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而是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在当今社会,离婚率这么高,不用等到大难来时,就已经各自飞了,当夫妻离婚之时,也是感情了断之时,没有了感情,剩下的都是利益之争,都是如此,没有什么奇怪的。那么如果夫妻之间矛盾比较巨大,冲突比较剧烈,无法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而是单方面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夫妻离婚开庭之前,被告可以找法官谈话吗?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案件相关问题可以打电话和法官沟通。除非法官想就案情进行谈话,一般不会安排。正常庭前法官也会见两方当事人,了解下案情经过。

开庭时,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民事诉讼,协商调解贯穿于案件始终。被告在开庭前如有调解的意图,可以和办案法官提前联系,通过电话或者面谈,表明自己的意图,提出调解的意见,这样也有助于法院的调解工作。当然,如果主审法官确实不能安排面谈,只能电话沟通了。开庭时,也可以进行调解。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官沟通民事案件,促进调解协商,不违反法官办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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